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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基于什么业务开具了“普票”?
按什么比例分红是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的,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如果到时对方不认可,没法保证权益不收损失的,所以建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分红比例进行明确。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属于新股东所有,公司账面的未分配利润是否分配,由股东大会决定,可以分配也可以不分配,没有强制要求进行分配的。
对于研发产品销售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之前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因细分行业、研发活动特点、研发产品实现销售等存在差异,实务中企业存在多种会计处理方式。按照是否确认资产,是否确认营业收入,以及是否冲减研发费用的口径,研发形成样品销售的企业会计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研发产品入库确认存货,冲减研发,销售实现后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第二种是研发产品入库备查登记,实现销售确认收入,同时冲减研发并结转成本;
第三种是研发产品备查登记,实现销售确认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进行核算。计入收入的话我理解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比较合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可能没有签订合同,但如果有发票或财产保险缴费通知书等,我理解都可以证明财产保险双方关系的存在,应该缴纳印花税,也就是您说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有保险合同 属于印花税纳税范围。
第三种情况 缴纳印花税应该根据合同或相关凭证金额计算缴纳,按发票或者财产保险缴费通知书中保险金额计算,不包含车船税。
您所说“上牌新车”,为了用于什么方面呢?
这个“销售”,只是“视同销售”;所以只就税来视同销售即可。
总公司
借:相关科目(视总、分公司核算体制而定)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公司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相关科目
原文是这样表述的: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也就是说,上面包含了两种情况:
一、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举例来讲:这个子公司作价1000万元,母公司只给其原先股东100万元,剩下的900万部分,以原先股东在合并后公司持股的方式支付。
二、原本这个子公司的股东,比如乙公司,和您说的母公司,原先就是“一家”人(一定要注意“原先”这个词,不是合并后是一家人,是合并前就是一家人),这个不需要支付对价。
您如果属于这两种情况之一,则符合这个条款了。
如果该个人虽然是日本国籍,但已经构成中国居民纳税人,其三年后取得奖励股票,属于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该所得在中国境内工作而取得,虽然由境外单位支付和负担,但应当在中国境内纳税,其取得所得额的计算,应以三年后实际奖励时的股价计算其收入额并计入其综合所得计算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三年后,个人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税政策继续延续,则可单独就股权奖励这种股权激励所得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申报。
依据法条较多,参看下表:
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注销,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此种情况下,吸收合并后,并账,被合并企业的进项税额自然合并到合并后的企业中去。合并时,进项税额作为负数的负债余额,和其他的资产、负债、权益一样的进行并账处理(特殊重组情形下),借记资产类科目,贷记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被合并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合并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这批生产设备不能在2022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就是说,2021年购入但是2022年使用,这方面并无影响。然而……这只是其一。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还规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如您所述,“(2021年)9月安装完成在账上转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也就是说:
(一)如果您2021年是分月计提折旧,即“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即不能再一次扣除了)。
(二)如果您2021年是一次扣除,自然2022年也不能重复扣除了。
请您就上述业务,提供相应数据,这样回复起来可以避免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