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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公司与合作单位之间提供原料和半成品、副产品的行为性质应当以双方合同约定来确定。
2、作为委托加工业务处理,首先需要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需要按照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最后需要按照加工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3、如果作为销售处理,则正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如果作为委托加工业务,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1990出台的国税发〔1990〕173号,30多年了,并未修改,有些规定可能早已过时,个人认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要证明军事物资运输的事实,就可享受。
你公司与解放军某部队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运送的货物是军用的车辆或装备,这份合同与你公司开具的运费结算发票,就可以享受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的“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优惠。因为除了与部队签订合同或附有军事运输命令,你公司作为运营企业,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及发票种类,并不能开具除发票以外的其他运费结算凭证。税务总局对此无明确规定,各省市税务部门可能执行不一,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及时足额享受印花税相关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0〕173号所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发,并无固定格式或样板,但可以参考一些省市的办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做法,准备诸如政府部门出具的指令文件或者复工复产企业采购应急救援物资的订单及确认接收证明等材料;承运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货运资格证明;重点物资跨省货运车辆通行证申请企业承诺书;《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等,证明运送保供物资的材料,作为运费结算凭证的附件,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证明不一定非得是人民政府的公章,也可能是民政局或应急管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公章。各省市可能规定不一,建议及时与当地政府民政局或应急管理局咨询。
比如昆明人民政府官网2010-03-31 17:26 的便民提示:《昆明车辆运送救灾物资免过路费 须出具书面证明》
http://www.km.gov.cn/c/2010-03-31/591590.shtml
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免收过路费都是需要开具证明材料,“正规的手续首先是要出具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在行政辖区内,只需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如果跨辖区的话需要出具省级民政部门的证明。有了这些证明就可以到交通厅领取《临时免费证》。”
……昆明市民政局表示,如果需要办理相关证明,市内可拨打昆明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的电话3125322进行咨询和办理。
如上海跨省应急救援物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3 14:49
【导语】:2022年5月7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跨省应急救援物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上海跨省应急救援物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跨省应急救援物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沪应急应对[2022]21号
为进一步统筹做好跨省应急救援物资货运物流的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关于全力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81号)、《关于本市启用全国统一式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相关工作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2〕404号),现就跨省应急救援物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在应急状态下执行应急救援物资跨省运输任务的企业可以为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申办《通行证》。
上述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及受托的承运企业。
应急救援物资是指执行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灾害应对等应急抢险、救援、疏散、防御工作任务中必要的安全工具、物品、设备、器材、装备(可参照GB/T38565-2020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
涉及危险货物的,按《关于本市道路货运行业<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事项的通知》(沪交道运〔2022〕178 号)有关规定申请。
二、办理原则
(一)必要保障原则。申请企业应当切实出于保障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灾害应对等应急抢险的需要。主要包括2类情形:一是接受政府部门的指令,承担应急救援相关任务的;二是为复工复产企业供应必备的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灾害应对等应急救援物资的。
(二)严格管理原则。申请企业要落实防疫责任,货运车辆、人员等满足防疫要求,并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同时货运车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货运资质或者条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三)动态调整原则。《通行证》是当前疫情处置的临时性措施,根据防疫管控政策和措施的变化调整,申请企业要密切关注,避免因滥用、错用等情况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企业登录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yjglj.sh.gov.cn),在公告栏点击本文件下载相关附件,按照要求填写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市应急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纳入全市统一“白名单”信息库(以下简称“白名单”)并动态调整。“白名单”的车辆和人员具备《通行证》申请办理条件。未列入“白名单”的,不能申请。
“白名单”申请材料包括:
1.盖章后的扫描件
(1)申请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和自有货运车辆行驶证(承运企业为申请主体的还须提供委托承运合同);
(2)政府部门出具的指令文件或者复工复产企业采购应急救援物资的订单等材料;
(3)承运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货运资格证明;
(4)重点物资跨省货运车辆通行证申请企业承诺书(附件1)。
2.电子文档
(1)运输计划:包括运输任务的计划起止时间、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用途、应急救援物资名称和数量、企业信息及联系人电话等;
(2)《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表(附件2)。
(二)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纳入“白名单”后,“白名单”中的驾驶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终端APP或微信和支付宝的“随申办”小程序针对运输任务申请《通行证》,在办理过程中仔细阅读《办理须知》。系统校核后符合条件的,生成全国统一式样的《通行证》。
(三)在驾驶员申请《通行证》环节,如果实际运输计划与申请纳入“白名单”时提交的运输计划相比发生变更的,需由原申请企业,提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情况说明及更改后的实际运输计划,否则不予审批。
(四)如驾驶员因外省市核酸检测联网信息延迟,未能显示48小时核酸检测情况导致《通行证》办理失败的,申请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由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驾驶员阴性检测报告和检测时间进行承诺,如后续检测信息与提交信息不符,该驾驶员列入“黑名单”。
申请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提供虚假信息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通行证后续管理与时效
(一)《通行证》必须人、车、证相符,一证只可用于一条运输线路;如从事线路不变的重复业务,证件可在有效期内反复使用;如线路发生变化,驾驶员必须注销当前电子证照后,方可为新的运输任务申请新证。如发现人、车、证不符或运输线路不符的情况,该车辆及驾驶人员列入“黑名单”。
(二)当驾驶员健康动态码或随车人员健康码码色异常或司乘人员任何一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有效期时,则《通行证》立即失效,需重新申请。
(三)申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通行证》申请、使用的各项制度,加强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车辆、人员出入和行驶登记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每日跟踪、汇总信息,及时报告处置异常情况。
(四)申请人要严格落实《通行证》办理、使用、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对相关单位、车辆、人员的督促管理,严禁伪造应急救援物资运输证明材料、不按运输线路行驶、运输非应急救援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通行证》管理要求的行为。对司乘人员违反当地防疫要求的,我局接本市卫生防疫部门通报后,将该车辆和驾驶人员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库全市后台共享,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或人员不能再申请《通行证》。
五、与现有制度衔接
(一)《通行证》用于货运车辆跨省通行。市内通行证制度维持现状,但不可用于跨省通行。外省市车辆持有全国统一式样的《通行证》也可在运输线路上途经区域内通行。
(二)《上港集团防疫通行证》制度根据《关于切实做好上海港集疏运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41号)贯彻执行,维持不变。
六、防疫管理要求
(一)申请《通行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人员集中居住、无疫居住、闭环管理等防疫条件。
(二)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货车司机,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通行证》等信息。
(三)货车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测点时,司乘人员要配合接受检查,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通行证》(“两码两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通行,并严格执行当地防疫防控管理要求。
……
附件下载:
1. 重点物资跨省货运车辆通行证申请企业承诺书 (点击进入官网下载)
2.《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表(应急救援物资) (点击进入官网下载)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的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中,第三项为税收滞纳金,所以明确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税收滞纳金,没有包含工会经费滞纳金,所以工会经费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这个小汽车买进来时因“法定原因”没有抵扣。例如,日期上,辽宁以2013年8月1日为界,之前购买的,简易计税,请确认贵司购买汽车的时间是在该时间之前。
此时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发票开具“销售货物”。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借或贷: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另外,发票开具,是按照3%征收率来开,不需要备注“3%减按2%计税”。
下面这个文件,您可以考虑、借鉴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暂时未迁,可以按照上述劳务派遣原则处理;但是,这不能由原公司代发,而必须由新公司直接向员工发放才可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记账联无需盖章。
您把您针对这两笔业务已经写的分录列上吧?
我们来看“混合销售”的概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那么,我们就要区分两种情况来讲:
一、销售同时进行安装、指导(您所讲“安装调试运行等指导服务”,我们需要区分安装、指导;至于“调试运行”,则分别归于安装、指导,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分)
这属于混合销售,指导需要并入销售;但安装另有规定,可单独计税。
二、今天销售、安装,过三个月又来指导。
则“今天销售、安装”属于混合销售,但安装另有规定,可单独计税。至于“三个月后指导”,则本来又是另一业务,自当另行计税。
您说的“木方”是什么意思?关键是您把这个和人工、拉运放在一起,又说“清包工”,所以我才疑惑了。
1、确认外销收入时(海运费根据报关单所示运费金额计入“其他应付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应付款—应付运(保)费
2、收到外汇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根据货代开具的发票金额支付运费(假设发票列示金额小于报关单显示的运费金额),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运保费
贷: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额外收取费用属于价外费用性质,应该和服务收费合在一起缴纳增值税的。向银行支付的部分属于你公司费用,取得发票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