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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赠品的价值为40800,说明用户拿到手的所得就是40800,所以偶然所得个税应该按40800/(1-20%)*20%计算,结果为10200元。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这个处理方式在实务中目前存在争议。在母公司在不丧控的前提下处置子公司业务中,母公司按照出售比例将净资产转移到少数股东手里,此时商誉如何处置,存在不同理解。原准则规定商誉不调整,按照(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出售股份的比例确认少数股东权益,而现在规定在转移可辨认净资产的同时,连同商誉也要按比例转移。就考试而言,建议按新的准则要求进行处理。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在上述交易中,软件许可是单独履约义务,软件更新和技术支持是软件使用的必要前提,并不属于可明确区分的承诺,因此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我的也是课程学完显示未完成?
其实,“补贴”和“报销”不是一个概念。
如果属于交通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个补贴,属于工资薪金,自然不用发票。
如果属于“实报实销”,那就从来都是公司费用,与个人无关,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这时候当然需要发票入公司账了。
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在当前汇率市场波动频繁的情况之下,采用锁定远期汇率等金融工具对冲风险是可行的,但不适宜用远期汇率确认外销收入,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间的差异,可采用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进行修正。
比如,您今天卖一块地,需要缴纳增值税10万元,那这个10万元就是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啊。至于您买一块地,比如花了100万,卖方要交4万多的增值税,那这是他的增值税,和您没有啥关系啊,您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当然,如果他给您开了专用发票,并且您依法可以抵扣,那您的土地成本就是95万多,进项税额4万多。
一、现在没有1%征收率,购销货物适用3%征收率。
二、税法并没有禁止对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规定的是“适用免税政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是说,放弃免税自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个人认为,既然“当初合同中约定销售方按约定每月给我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如果合同没有就可能发生的税收政策改变而另有约定,则对方仍有义务(放弃免税)依照合同为您公司开具专用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