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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是,既然“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何会有“分公司分录”呢?事实上,您在账务核算环节,直接忘记“分公司”一说即可。
就是“公司实际成本80万,进项税4.8万,公司对外收入120万,销项税7.2万”。仅仅如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看企业如何定位经销商的性质,如果经销商只是作为代运营方,收取的是服务费用,则回款和扣除费用及发票开具的对象都是公司时,贵司可以正常确认收入和费用,同时经销商收取的费用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如果贵司将经销商定位为贵司销售货物给经销商,然后经销商再通过天猫、抖音等销售给客户,则以贵司名字注册的抖音、天猫相当于是一个商标授权给了经销商使用,贵司不应作为回款、费用扣除、发票开具的对象,而应换为经销商,贵司应该是向经销商收取包含上述特许权使用费的货物销售费用。
其他食品是食品类的一个编码,如果不能归属食品大类其他类别的,可以开具其他食品类别,星号后边的项目名称尽量按实际食品名义填写,但如果按你的发票样子,也没有大问题。
1.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应该会有利息,如果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做调整,利息费用不能全部扣除。
2.向个人支付利息收入,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可以查看是否代扣代缴了个税。
3.向个人借款,需要获得合规的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查看企业是否取得了合规的发票。
4.借款投资的子公司可以看下业务实质,是 真正的投资,还是帮子公司借款,如果是帮子公司借款,则所有发生的利息费用可能都会判定为与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因此,比如一季度不符合,那就按照一般情况申报;二季度符合了,就按照小微企业申报;年底一直符合,并且最终计算还是交多了,那当然是退的。最新政策适用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会不会延续,这个咱就没法猜了。
根据您的描述,我认为可以根据单位抬头发票入账,但计入办公费或者加油费等科目更准确。
目前只有在十月预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可以通过分割单形式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至于您用了“任何”税费这个措辞,这个就太绝对了。打个比方:转租合同也需要缴纳印花税,这算不算“任何税费”之一呢。
您肯定是误会了。并非只有“成品油”才能作为进项税额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那打个比方:您的办公室租的,支付租金,这可不是“成品油”吧,这也能抵扣啊。
您说的情形属于无偿赠送,应该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赞助给到对方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任职受雇员工的差旅费用才使用差旅费明细科目核算,你说的情况是新员工面试产生的,个人觉得计入办公费或者人力资源相关明细费用更符合业务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