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这个问题经常有人问到,您也不要纠结了,好歹填上个数吧。
其实,这儿设置资产总额不许为0,并非“蛮不讲理”;试想一下,作为一个公司,一张桌子、一台电脑,甚至一包纸、一支笔,都是资产啊。即使老板垫钱买的,无非就是资产、负债同步增加,也并非没有资产。反过来,如果任何资产都没有,这可什么都做不了啊。事实上,此刻您本人在填这个申报表,工资、设备(电脑、网络之类),这也是必须的吧。
收入和成本是需要匹配的,如果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成本也不应该结转确认,发生时可以通过相关科目进行归集,比如劳务成本科目,预付款科目等,待转收入时配比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给员工提供住宿属于职工福利,进项不得抵扣。如果出差住宿取得专用发票,属于用于经营,如果不是用于简易,免税,职工福利等,可以抵扣。
上述文件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个独企业和个独的投资人是俩个法律主体,注销前个独企业应该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所以如果注销了,意味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就没有了,从这个角度说,欠款应该可以不予偿还的。同时也不知是否个独在注销时是否已经做了损失扣除。所以个人理解直接支付投资人本人不合适,除非投资人起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判定向其支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年45号公告,该补贴应该与企业收入,销售数量无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补贴属于企业一项收入,可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条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属于那么就不征税,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话需要缴纳所得税。
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信息应该是完全一致的,只是金额相反。
印花税不是根据行业确定税目的,是根据企业实际的应税项目确定的,比如物流仓储行业的仓储合同就按仓储合同税目纳税,货物买卖按买卖合同纳税,资金帐簿按营业账簿税目缴纳印花税。
合同如何约定是买卖双方自愿达成的,所以一般买卖合同中可以按双方协商约定含税价或者不含税价,但有些合同是制式合同,不允许修改,比如购房合同,因此您需要看下购车合同是否属于制式合同,不能更改,如果可以自由协商,可以约定不含税价格,以及价税合计等字样。
1、贵公司与合作单位之间提供原料和半成品、副产品的行为性质应当以双方合同约定来确定。
2、作为委托加工业务处理,首先需要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需要按照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最后需要按照加工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3、如果作为销售处理,则正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如果作为委托加工业务,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1990出台的国税发〔1990〕173号,30多年了,并未修改,有些规定可能早已过时,个人认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要证明军事物资运输的事实,就可享受。
你公司与解放军某部队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运送的货物是军用的车辆或装备,这份合同与你公司开具的运费结算发票,就可以享受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的“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优惠。因为除了与部队签订合同或附有军事运输命令,你公司作为运营企业,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及发票种类,并不能开具除发票以外的其他运费结算凭证。税务总局对此无明确规定,各省市税务部门可能执行不一,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及时足额享受印花税相关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0〕173号所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发,并无固定格式或样板,但可以参考一些省市的办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做法,准备诸如政府部门出具的指令文件或者复工复产企业采购应急救援物资的订单及确认接收证明等材料;承运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货运资格证明;重点物资跨省货运车辆通行证申请企业承诺书;《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等,证明运送保供物资的材料,作为运费结算凭证的附件,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证明不一定非得是人民政府的公章,也可能是民政局或应急管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公章。各省市可能规定不一,建议及时与当地政府民政局或应急管理局咨询。
比如昆明人民政府官网2010-03-31 17:26 的便民提示:《昆明车辆运送救灾物资免过路费 须出具书面证明》
http://www.km.gov.cn/c/2010-03-31/591590.shtml
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免收过路费都是需要开具证明材料,“正规的手续首先是要出具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在行政辖区内,只需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如果跨辖区的话需要出具省级民政部门的证明。有了这些证明就可以到交通厅领取《临时免费证》。”
……昆明市民政局表示,如果需要办理相关证明,市内可拨打昆明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的电话3125322进行咨询和办理。
如上海跨省应急救援物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3 14:49
【导语】:2022年5月7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跨省应急救援物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上海跨省应急救援物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跨省应急救援物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沪应急应对[2022]21号
为进一步统筹做好跨省应急救援物资货运物流的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关于全力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81号)、《关于本市启用全国统一式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相关工作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2〕404号),现就跨省应急救援物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在应急状态下执行应急救援物资跨省运输任务的企业可以为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申办《通行证》。
上述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及受托的承运企业。
应急救援物资是指执行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灾害应对等应急抢险、救援、疏散、防御工作任务中必要的安全工具、物品、设备、器材、装备(可参照GB/T38565-2020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
涉及危险货物的,按《关于本市道路货运行业<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事项的通知》(沪交道运〔2022〕178 号)有关规定申请。
二、办理原则
(一)必要保障原则。申请企业应当切实出于保障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灾害应对等应急抢险的需要。主要包括2类情形:一是接受政府部门的指令,承担应急救援相关任务的;二是为复工复产企业供应必备的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灾害应对等应急救援物资的。
(二)严格管理原则。申请企业要落实防疫责任,货运车辆、人员等满足防疫要求,并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同时货运车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货运资质或者条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三)动态调整原则。《通行证》是当前疫情处置的临时性措施,根据防疫管控政策和措施的变化调整,申请企业要密切关注,避免因滥用、错用等情况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企业登录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yjglj.sh.gov.cn),在公告栏点击本文件下载相关附件,按照要求填写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市应急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纳入全市统一“白名单”信息库(以下简称“白名单”)并动态调整。“白名单”的车辆和人员具备《通行证》申请办理条件。未列入“白名单”的,不能申请。
“白名单”申请材料包括:
1.盖章后的扫描件
(1)申请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和自有货运车辆行驶证(承运企业为申请主体的还须提供委托承运合同);
(2)政府部门出具的指令文件或者复工复产企业采购应急救援物资的订单等材料;
(3)承运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货运资格证明;
(4)重点物资跨省货运车辆通行证申请企业承诺书(附件1)。
2.电子文档
(1)运输计划:包括运输任务的计划起止时间、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用途、应急救援物资名称和数量、企业信息及联系人电话等;
(2)《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表(附件2)。
(二)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纳入“白名单”后,“白名单”中的驾驶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终端APP或微信和支付宝的“随申办”小程序针对运输任务申请《通行证》,在办理过程中仔细阅读《办理须知》。系统校核后符合条件的,生成全国统一式样的《通行证》。
(三)在驾驶员申请《通行证》环节,如果实际运输计划与申请纳入“白名单”时提交的运输计划相比发生变更的,需由原申请企业,提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情况说明及更改后的实际运输计划,否则不予审批。
(四)如驾驶员因外省市核酸检测联网信息延迟,未能显示48小时核酸检测情况导致《通行证》办理失败的,申请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由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驾驶员阴性检测报告和检测时间进行承诺,如后续检测信息与提交信息不符,该驾驶员列入“黑名单”。
申请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提供虚假信息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通行证后续管理与时效
(一)《通行证》必须人、车、证相符,一证只可用于一条运输线路;如从事线路不变的重复业务,证件可在有效期内反复使用;如线路发生变化,驾驶员必须注销当前电子证照后,方可为新的运输任务申请新证。如发现人、车、证不符或运输线路不符的情况,该车辆及驾驶人员列入“黑名单”。
(二)当驾驶员健康动态码或随车人员健康码码色异常或司乘人员任何一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有效期时,则《通行证》立即失效,需重新申请。
(三)申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通行证》申请、使用的各项制度,加强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车辆、人员出入和行驶登记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每日跟踪、汇总信息,及时报告处置异常情况。
(四)申请人要严格落实《通行证》办理、使用、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对相关单位、车辆、人员的督促管理,严禁伪造应急救援物资运输证明材料、不按运输线路行驶、运输非应急救援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通行证》管理要求的行为。对司乘人员违反当地防疫要求的,我局接本市卫生防疫部门通报后,将该车辆和驾驶人员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库全市后台共享,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或人员不能再申请《通行证》。
五、与现有制度衔接
(一)《通行证》用于货运车辆跨省通行。市内通行证制度维持现状,但不可用于跨省通行。外省市车辆持有全国统一式样的《通行证》也可在运输线路上途经区域内通行。
(二)《上港集团防疫通行证》制度根据《关于切实做好上海港集疏运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41号)贯彻执行,维持不变。
六、防疫管理要求
(一)申请《通行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人员集中居住、无疫居住、闭环管理等防疫条件。
(二)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货车司机,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通行证》等信息。
(三)货车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测点时,司乘人员要配合接受检查,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通行证》(“两码两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通行,并严格执行当地防疫防控管理要求。
……
附件下载:
1. 重点物资跨省货运车辆通行证申请企业承诺书 (点击进入官网下载)
2.《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表(应急救援物资) (点击进入官网下载)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