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补救措施
(一)专用发票:以其他联次代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二)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云南省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大致持有上述观点,厦门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未提及“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情形。
注:重庆市税务局回复(2019-10-12),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开票方将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开给购买方,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报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凭记账联的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另外,吉林市税务局作如下补充(2019-09-20)明确:(丢失普通发票)不符合补开发票的条件。
二、及时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注:原“登报声明作废”条款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处罚措施
(一)可能会有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0-06-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分标准:3分。
下午已经和您电话沟通,根据您的描述,最好修改甲公司和丙公司的购销合同,将运费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体现自提的字眼,然后由甲方收款并和货款一起开具发票给丙方。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以下内容仅供您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当地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地方规定汇总
序号
地域
计税毛利率
文件依据
1
北京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3%其他项目:15%
京国税发 [2009]92号
2
福建
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10%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2019年第4号
3
广东
开发项目位于广州市城区和郊区的:15%。开发项目位于除广州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5%。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3%。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4
河北
开发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5
江苏
开发项目位于南京市城区和郊区的:15%。开发项目位于除南京以外的其他地区的:10%。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3%
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6
青岛
开发项目位于青岛市辖区内的:1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3%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7
深圳
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15%;开发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3%
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3月发布
8
浙江
1.开发项目位于杭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2.开发项目位于杭州以外的其他设区市城区和郊区,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5%,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0%,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5%。 4.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9
重庆
1.开发项目位于重庆市主城区(含主城开发区)的,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计税毛利率为20%。2.开发项目位于除上述地区以外区县的,计税毛利率为15%。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10
宁波
1.开发项目位于宁波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为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且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2月28日印发)
11
山西
1.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0年3月印发
12
四川
1.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2.成都、自贡、泸州、南充:20%;3、其他地区请查阅文件。
四川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
13
江西
1.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7%;2.开发项目位于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3.开发项目位于上述(一)、(二)项以外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2%。4.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14
上海
1.开发项目位于本市范围的,计税毛利率暂按15%确定;2.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沪国税所[2009]31号
15
天津
1.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暂按20%确定;2.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3%确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16
河南
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17
安徽
1.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3.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18
厦门
1.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计税毛利率为15%;
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计税毛利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银行年费是不是指的银行回执单柜子的年费或者U盾使用年费呢?一般情况下是计入财务费用科目核算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也就是说,此处包括会计“营业收入”和税法“视同销售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所谓“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房产预收款之类。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如新型或复杂生产性的调试指导、农业技术培训等)。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3、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所以您需要根据您说的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判断一下是否属于技术合同,从而判断是否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是到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的,在季度申报时不调整。
企业的差旅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依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所以你说的市内关联公司之间支援生产,发放的“补贴”我理解不算“差旅费津贴”的范畴。
会计上应该属于一项补助性质,应该计入福利性津贴补贴。
1、公司招聘的员工,在招聘前自己缴纳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招聘后该员工仍然要自己缴纳社保,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不给这个员工交社保吗?----这个是不可以的,只要是任职受雇了,就需要按城镇职工社保进行缴纳了
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当地政府给补助4000元,也就是下岗人员自己交社保时每年少交4000元,如果由公司聘用后,由公司交社保,那么再次从公司离职后该员工自己交社保时政府还能给补助吗?-----能否继续补助,需要看当地灵活就业社保补助的政策的。
没有收到款项,并不必然就是“虚开发票”。比如:
一、您公司销售一台机器,款项下个月才收,机器发出即开发票,这当然没有任何问题。
二、您公司实际上啥也没卖,但是给人开了发票,这时候当然不会收到款项,这就是“虚开发票”;当然,还有人自认为高级的,把款项打过来打过去的(所谓“资金回流”),关键是“啥了没卖”,那还是“虚开发票”。
您这个情况,如果业务真实,既然您都说视同“销售”了,自然可以开具发票,这不是“虚开发票”。
一、这10台电脑显然不会同时使用,相同使用;因此单独建卡比较合适。
二、若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则其折旧计入“管理费用”;若研发部门使用,则其折旧计入“研发支出”。
这个很容易计算:
如您所述,银行融资成本率5%(估计这是年的吧,我们就按照这个来算),那折合一个月就是0.42%;也就是说,延长一个月,对方涨价不超过0.42%,那就是可接受的。当然,考虑到如果对方开具专用发票且您能抵扣的因素,这个0.42%自然也是不含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