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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补充两个数据:
1、您转让这个股权,收了人家多少钱?1000万是股权转让收入吗?
2、您投资时实际拿了多少钱到公司?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附件4,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交易中,挑选返工服务的提供方在境外,但是接收方在境内,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9]312号的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有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融资租赁属于“租赁服务”,而且您取得发票确实为13%租赁服务发票,虽然是融资租赁的利息,对方也是按租赁服务纳税的,所以只要该租赁资产用于可以抵扣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
您所说“自然人在2023年度里变更国籍”,是中国人变更为外国人,还是外国人变更为中国人?
这个一般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即可。
根据“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环境保护税性质与上面类似,通过此科目核算是适当的。
您具体是什么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政策?一般情况下这个政策都是连续使用的,比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或者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是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使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也是开始享受该政策的第一个年度了。
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保证三流一致,那么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委托收款证明等,由第三方进行收款,而由真正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单位开具发票。实操中注意保存必要的证据证明,以备税务部门检查。
以上个人理解,建议您再和主管税务部门确认一下为妥。
应当按照股权变更完成,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一、可以依法抵扣。(注:贷款服务以及与贷款服务相关手续费,不得抵扣。)
二、此处并无税法、会计差异规定,既然会计上并未发生费用(冲减所有者权益),则税法亦不得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动产、不动产来看:
一、动产部分
(一)印花税方面,适用“承揽合同”。
(二)增值税方面:
1、属于维护、保养方面的项目,按照“其他现代服务”。
2、属于修理、修配方面的项目,适用“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二、不动产部分
(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增值税可以适用“建筑服务”(安装、修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