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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所有者,如果是出租的话应该是出租方,这是税法的规定,但如果再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负担,这是双方的自由约定事项,税法是不管的,但如果出现未能缴纳的情况,是追究出租方的纳税责任的。
C 是正确的,一张正数发票只能对应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不能多张正数发票对应开具开一张红字发票的。
D 是错误的,因为一张正数发票只能开具一张红字发票,不能分开多张红字发票开具。
从银行贷款,都是有约定用途的。如果贷款合同里面并未约定贷款可用于向股东分红,则公司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分红,属于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违约责任。银行贷款协议的条款可能约定禁止分红,或者分红经银行事前同意。各银行可能执行不一,建议及时咨询。外管无此方面规定。
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房产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一般是每半年申报缴纳一次,这个具体是按半年或者季度申报缴纳 您需要咨询一下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个税手续费返还应该缴纳增值税,不含税金额应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所以需要从应收账款中调整到损益科目,并分离增值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话如果金额不大直接计入本年损益就可以了,但如果金额较大需要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调整计入本年损益就可以。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上皆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计税方式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属于法定“研发活动”
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属于列明“研发支出项目”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符合规定程序:包括留存备查相关资料等。
四、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一、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来看文件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在这里,材料与动力费用,是分别独立的概念。显然,电力属于动力,而非材料,因此不需要执行上述“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属于发票开具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红冲后重新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我先说两点看法吧。
一、国有企业,本身也是企业,除非另有行业之类的特殊规定,否则不会单纯因为“国有企业”而另有规定。
二、国有企业之间,并非单纯因为同是国有企业,而视为一个集团、一个企业。
基于上述看法,个人认为,国资委以固定资产(房产)注资国有企业,被注资国有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契税(房屋、土地)等。国有企业之间固定资产无偿划转,划出方视同销售,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屋、土地)、企业所得税等,划入方涉及印花税、契税(房屋、土地)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妥。从法律形式看GP(有限责任公司)与离职员工无关系。既然是大股东支付的这部分所谓的资金占用费(按之前投资款*约定利率计算),并不是GP的收入,也不是GP本身的费用(离职的员工也不是GP的员工),不应通过GP(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并发放。
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持股,建议这部分所谓的资金占用费(按之前投资款*约定利率计算)由大股东直接支付给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并代扣代缴个税,由持股平台支付给离职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