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收到个税代扣手续费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1:根据《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相关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注2: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上述所谓“培训费”,乃是直接发给员工,则构成员工工资,据此账务处理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能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首先需要根据国内法判断Joern的税收身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因此,尽管该外籍个人在2016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但是由于其家庭在中国境内,应当认定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判断其为中国居民个人。
其次,如果德国主管当局也认定其为德国税收居民,那么应当适用中德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我们认为其永久性住所在中国境内,应当认定其为中国税收居民。
最后,再确定其纳税义务。由于居民个人需要对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其从境外取得的劳务所得,也应当在中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是哪一方呀?建设单位还是分包方?
建议您关注如下几个文件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一、可以计入其他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方面,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合同没有执行,无需开具发票,对方凭借合同,收据、对公打款的记录即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如果属于非住房,则涉及增值税(5%)、附加税费、印花税(0.1%)、房产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20%)。
如果属于住房,则涉及增值税(1.5%)、附加税费、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0%)。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
一、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预收款不发生纳税义务(发生预缴义务);而待其何时发生纳税义务(一般是指交房),则适用何时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所以票面是没有发票专用章的,这个发票是合规的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预收租金,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您说的是什么项目呢?党组织工作经费吗?
对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资1%范围内使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如果上年即使计提未使用也是纳税调整的,所以上年没计提的金额,差额也不能在次年补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