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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本政策仅在购买当年可以选择适用。也就是最迟也就是22年5月前进行2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选择使用,否则之后就不能再选择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
核定征收印花税时,各地税务机关在确定税额时的计算依据不同,所以核定征收印花税时具体税额的计算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公开资料能查询到湖北的印花税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是这个文件,是否还有效执行,请询问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九款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
理当如此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1年度“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税金及附加(冲2022年计提2021年水资源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有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这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也规定了。
如果属于公司整体转让,比如说,甲公司整体被转让给了另一公司,但甲公司的具体财产还是属于甲公司,那就不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了。
一般来讲,可能也就涉及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因为属于这种整体转让,通常都有免税规定。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债转股,“债权转为股权”的简称,是指公司债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债转股,从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角度来看,是出资人以债权作为出资方式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从公司重组的角度来讲,公司债权人变更为公司股东,减少了公司债务,扩大了公司资本,改变了公司资产 负债结构,实现了重组公司的目的。
可以,更正申报就是将原来应该申报而未申报或者错误申报的事项,还原到发生时进行申报,那么就应该视同在原申报时间进行申报,所以那个时间符合条件的未弥补亏损就可以弥补。
您好,已为您安排客服,需要了解贵司基本情况后为贵司提供服务。谢谢!
我理解是可以的,你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至于代扣代缴资金是直接扣除还是通过债权债务互抵方式,不影响税金的缴纳,就是尽到了代扣代缴义务。
一、会计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而新收入准则也有“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表述。
因此,您应自行判定是否“很可能收回”,据以自行确定是否确认收入。
二、税法方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而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服务提供即确认计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因此,只要租赁服务已经提供,即发生相应纳税义务。
合同资产属于一项资产,而预收账款属于一项负债,二者自然无法替代。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事实上,新租赁准则下,预收租金也是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投资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接受方涉及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没有减免政策。
注:这可能都不用说“视同销售”,本身就是“销售”,对价是“股权”,“股权”也是一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