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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开具的纸质发票,对方可以根据开具发票的号码进行查询,但还是需要以纸质发票作为税前库存凭证和抵扣凭证的。
如果满足研发费扣除条件是可以享受研发费扣除的,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但如果您只是接受委托进行研发活动,那么是不可以由受托方加计扣除的,而是由委托方加计扣除。能否研发费加计扣除和是否取得收入无关。
这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据此增加税目、经营项目即可。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接送职工上下班属于用于职工福利,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作为福利费支出,可以在工资14%限额内税前扣除。
其实,我想您不用纠结税法规定10年(设备)还是5年(工具)。据我猜测,上述各项,单价都不会超过500万元吧。如此,则一次税前扣除即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此题答疑应当选3,即“一次性将余值作为损失处理”。因为,无论会计上,还是税法上,上述“房屋”(即使仍存在其物理形态)已不符合资产乃至固定资产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如上所述,既然“被政府下令搬出不得办公”,则不符合上述“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等要求,因而不能再作为固定资产,理应一次确认损失。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各有政策规定,应当分别依据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如您所述,如果单独核算,计价符合市场公允的独立交易原则,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最大的问题在于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个是总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各地方有的出了执行口径,有的没有出台。但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有执行口径,地方没有的,应该按税务总局口径执行。
个人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到底该如何计征个税,目前,因国家层面现行政策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个税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地方层面,各地征管存在差异,12366对此问题回复版本口径不一,所以还是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执行口径为准。
现实中有几种观点,我发给您一个链接,供参考。
https://www.shui5.cn/article/ca/83083.html
借:税金及附加(负数)
借: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