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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理解您的问题,发放的工资为什么还要还给公司?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
个人理解如果提取当年未实际使用已经做了纳税调增,以后再使用时应该可以做调减处理,但使用年度应该使用的上年计提金额和使用年度计提并使用金额合计不能超过工资的1%。
所以我建议您不要计提,直接列支,只要是在工资1%范围内就可以税前扣除了,计提不使用的情况下,反而比较麻烦。
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所得税也需要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汇算时通过填写A105010报表做视同销售的调整。
车辆补贴可以计入福利费列支,不需要发票,直接做表支付就可以。你说的福利费中的维修费是什么意思?哪里有这个规定?
主要得从实质来看。
比如说,您承揽了一个项目,为了实施这个项目,而发生了上述费用支出,则属于合同履约成本。
如果您发生上述费用支出,是为了促销(取得这个项目),那就是销售费用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啊?
“免费给我们”、“资产归客户”?到底给你们还是给客户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申报数据造假,则应据实修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皆不需要。
简单来讲,法无禁止即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视同销售”列举项目,皆未包含上述各项。即:上述情形,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也不需要视同销售;若另有其他情形,另当别论。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河南省税务局相关答复(2020-12-14):
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因为上述公告明确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而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相应减少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其实质相当于符合抵扣规定并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提前抵扣,所以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减。
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本金部分)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各种占用、拆借资金……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您的描述,如果合同明确是包干金额,也就是未进行货款和安装款的分别约定,那么应该判断为一项混合销售行为,这样需要根据销售方的类型 ,按总包干金额开具货物或者安装服务发票,而不是分别按货物和安装服务开具。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体检费用、职业病检测费用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发生的费用,应该计入福利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