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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纠纷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您所述,既然“一次性手续费”,也就不会参与各期计算、摊销,因而可以一次作为费用;当然,因为与融资相关,仍应作为财务费用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也就是说,这类业务税法上也是按照融资处理,并不产生差异。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既然“抵押物是个人的房产”,则“用抵押物偿还贷款”之后,公司不欠银行贷款(银行的贷款本金已经为零了),转而欠这个人的钱了。
借:长期借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人)
二、判决书可以作为附件。另外,担保合同、划转协议之类,亦可附于凭证之后。
如果该保险不属于福利性质,不需要计入工资薪酬代扣个税;如果属于职工福利,但是如果无法明确到每个员工具体享受的份额也无需计算个税。
如果是开具的纸质发票,对方可以根据开具发票的号码进行查询,但还是需要以纸质发票作为税前库存凭证和抵扣凭证的。
如果满足研发费扣除条件是可以享受研发费扣除的,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但如果您只是接受委托进行研发活动,那么是不可以由受托方加计扣除的,而是由委托方加计扣除。能否研发费加计扣除和是否取得收入无关。
这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据此增加税目、经营项目即可。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接送职工上下班属于用于职工福利,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作为福利费支出,可以在工资14%限额内税前扣除。
其实,我想您不用纠结税法规定10年(设备)还是5年(工具)。据我猜测,上述各项,单价都不会超过500万元吧。如此,则一次税前扣除即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此题答疑应当选3,即“一次性将余值作为损失处理”。因为,无论会计上,还是税法上,上述“房屋”(即使仍存在其物理形态)已不符合资产乃至固定资产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如上所述,既然“被政府下令搬出不得办公”,则不符合上述“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等要求,因而不能再作为固定资产,理应一次确认损失。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各有政策规定,应当分别依据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如您所述,如果单独核算,计价符合市场公允的独立交易原则,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