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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并没有统一得规定哦,看你企业自己内部的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使用权资产是个会计概念,需要进行税法转换:
(一)如果租入的是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可全额抵扣。
(二)如果租入其他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应分别抵扣金额、不得抵扣金额。若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计入营业外收入。贵公司取得还房产作为抵债资产,以其价值冲减了部分的代位追偿款,而且剩余部分已经全部计提减值,意味着与代位追偿权相关的账面价值已经为0。此时,将抵债资产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计入继续冲抵,则需要转回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但事实上与应收代位追偿款相关的风险并未消除,所以不可以转回,应当计入到营业外收入。
维护保养属于其他现代服务,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简单来讲,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个行业称呼,在税法层面,这属于贷款服务,不是融资租赁。既然不是租赁,自然无法套用那个对于融资租赁的扣除政策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没有因未代扣税款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实际发生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或不合理,或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应做纳税调增。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简单来讲,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个行业称呼,在税法层面,这属于贷款服务,不是融资租赁。既然不是租赁,自然无法套用那个对于融资租赁的扣除政策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该由自然人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果约定由你公司承担,一是取得的完税凭证的抬头是个人,二是这些不属于你企业应该承担的税费支出,所以只能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并且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业务是真实的,不会因为一个供应商的累计金额高产生风险的,您所说的是对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性质,如果有合同或者协议,也是真实发生,并且价格是公允的,合理的就没有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九问: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应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进口货物,取得海关开具的以你公司为抬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除不得抵扣的情形外,可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日本公司进口货物采用DDP贸易方式.若贵公司为进口货物单位,贵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除用于不得抵扣范围外,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予以抵扣。
抱歉,您上传的附件无法看清,是什么事项开具的票据呢?麻烦您上传清晰的图片以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