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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得从实质来看。
比如说,您承揽了一个项目,为了实施这个项目,而发生了上述费用支出,则属于合同履约成本。
如果您发生上述费用支出,是为了促销(取得这个项目),那就是销售费用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啊?
“免费给我们”、“资产归客户”?到底给你们还是给客户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申报数据造假,则应据实修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皆不需要。
简单来讲,法无禁止即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视同销售”列举项目,皆未包含上述各项。即:上述情形,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也不需要视同销售;若另有其他情形,另当别论。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河南省税务局相关答复(2020-12-14):
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因为上述公告明确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而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相应减少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其实质相当于符合抵扣规定并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提前抵扣,所以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减。
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本金部分)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各种占用、拆借资金……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您的描述,如果合同明确是包干金额,也就是未进行货款和安装款的分别约定,那么应该判断为一项混合销售行为,这样需要根据销售方的类型 ,按总包干金额开具货物或者安装服务发票,而不是分别按货物和安装服务开具。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体检费用、职业病检测费用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发生的费用,应该计入福利费列支。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如果您所说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同时由于这是一项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支出,应该计入相应成本费用扣除,比如计入管理费用或员工所在部门的成本费用科目。
个人理解,商家并未向达人所属公司提供服务,所以不能开具服务发票,根据您的描述,达人所属公司向商家补贴是否可以理解为达人所属公司收取手续费用的折扣呢,也就是实际按商家给与顾客的折扣金额,给与达人所属公司相同的折扣,如果是这样的话,应该在开具向商家收取费用的发票时做折扣开票处理,而不是由商家开票。
请您补充一下:关于这个云信结算的详细过程吧。
何时付款应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如果合同约定必须购买方取得发票后才付款,那么对方主张就没有问题,如果并没有这样的约定,你可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主张付款,但开具发票确实是销售方应尽的义务,应及时开具发票给购买方,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法律的问题建议再咨询律师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