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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资本年可以扣除的金额计提,如果本年实发90 次年汇算清缴前发了剩余的10 ,那么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就是100,工会经费就是按100为基数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如果汇算前没有发放10,那么税前扣除工资就是90 ,工会经费的计算也是按90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
如按实发90扣除即90*2%=18,与计提工资总额差了2,那么这部分计提数是永久性差异,因为税法只允许按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计算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不能结转扣除的。
这个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A105050报表的填报说明中很明确怎么计算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 ,如果暂未取得发票可以暂估并计提折旧,但后续12月内应该进行调整,但如果不能取得发票,如何调整,并没有明确规定,实物中有不同处理方式。比如: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2、《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规定:(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相应调整。(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还有一种观点,比较折中,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和国税函【2012】15号文的规定,关于新建观点资产已提折旧的扣除,以投入使用后12个月和5年(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即投入使用后6年)为界限,可划分三个阶段:①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可按发票金额确定计税基础;②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自12个月后应做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后再做相应调减;③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超过5年未取得发票,税法上不能再进行相应调减。
建议您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你们当地的执行口径。
延长账期,其实就相当于从供应商借款,占对方款项,应当给予对方补偿,这个补偿其实就相应于占款期间相应的利息,一个月就应当是年息的12分之一,2-3个月依此类推。
问题提到的情形就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减去相应的成本及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收益计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如90.65%的股权成本是90.65万元,转让价为110万元,则转让所得为110-90.65=9.35万元。
不需要的
房产的定义: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你所说的道路不属于房产,所以不要缴纳房产税。
从证券市场上购买国债逆回购业务,购买国债逆回购的会计分录
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置一个二级明细科目(证券账户):
1、当本金出去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
贷:银行存款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
2、第一次会需要预存手续费到证券户上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
贷:银行存款
3、发生手续费时: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
4、当本金与利息一起回到证券户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
贷:利息收入-国债逆回购
5、当本金回到银行户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证券户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
可以税前扣除。
因采购而发生该费用,可以并入物料成本。员工此项费用,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
关于凭证,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超市是否符合免税条件,您给的信息无法判定。如果确定符合免税条件,则税率栏填写“免税”字样。
二、货物名称应当具体,上述填开不妥。直接来讲,“手套”应当填写于货物名称,而非备注。
主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分红,皆构成合伙人之所得。
合伙企业亏损,不得在法人合伙人弥补。也就是说,需要按照2500万元乘合伙分配比例(注:不是分红,是全部盈利)并入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一、根据“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1、合伙企业的分红比例属于议定事项,法律只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因此,合伙企业分红比例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
2、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可以根据审计报告来确定。发生税会处理差异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是的。应当计入法人合伙人的当期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公司转让可转换债券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