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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公司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形式取得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属于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在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合规的,原因是购买的商品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但如果是清单开票方式在发票上体现的是合计金额和税额,这样税额和金额之间就没法匹配了,所以税率不显示。按每个商品清单所列的税率税额核算就可以了。
你上传图片看不清楚,但我认为就是我上述说的情况,您再对照一下看看。
该文件是部分条款废止,主要是对于保险行业的手续费佣金原政策废止,出台了新的政策,对于您说的“企业(酒店)通过携程、美团等平台订房支付的佣金,”并没有废止原规定,依然是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这个标准税前扣除。
公司受让土地需要计算缴纳相应的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上注明的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如签订合同是价、税分开标注的,则按不含税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如果你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未来适用法,所以涉及损益调整的,财务核算计入本年就可以。但所得税是要求计入发生年度的,因此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在本年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入上年的损益,然后重新出具利润表,按调整后的利润表作为汇算清缴的依据,这样就相当于会计和所得税,都是再上年进行扣除的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一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你所说的情形就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你的描述,你是打包项目做的工程,按照本业务的实质就是项工程,所以可以按9%全额开具工程发票,如果是一项工程开票,不需要发票清单,当然如果对方需要你报价的清单,你作为合同附件提供,另外我们只是看业务的实质,至于合同价格中设备价款的比重并不是考虑适用货物还是服务开票的理由。
您是说应税所得率吧?建筑业8%~20%
参考国税发2008 30号
一、从所得税角度讲,比如原本10万,要扣1万,给人9万。要么直接确认9万成本;要么确认10万成本、1万营业外收入,净损益影响还是-9万。结果一样的。
二、如上所述,“发现有质量问题,需要扣减部分款”,显然就是销售折让。若已全额开票,可以红冲之。
既然尚未开具,其实可以直接按照9万开具。至于为何有“开10、折1”的说法,原因之一就是全额已开,只好冲1;另一原因,则是源于计划经济时代,原价不能任意更改,因而10万、-1万分别反映。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包括。
首先,我们来看“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虽然本文件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针对工会经费等基数,但“工资薪金总额”定义,其实是一样的。
“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则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这儿有个“支付”概念,可知基数并不包含企业的“五险一金”等。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们先来看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综上政策,本人分析如下:
一、若为上述“逾期三年以上”或者“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自可凭账务处理及书面申明申报扣除。
二、若非上述两种特殊情形,虽然文件并未提及您所说天眼查之类查询工具。但考虑到目前税收环境,越来越倾向于方便纳税人、信任纳税人(税收扣除自行申报,证据资料留存备查即是一个证明)。个人认为,上述查询结果可以作为损失确认的一个关键证据。
另外,相关信息您也可以通过政府信用平台或者司法文书查询,税务部门或者更易采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您所述,既然“无票支出、预提费用”未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各分类中单独列出,则可列于兜底的最后一项——“其他”之中。
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填报说明:
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