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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财务报表本身,没有所谓“税务报表”。也就是说,即使报送税务,也是报送会计上的财务报表。不存在上述使用权资产、信用减值损失调整的问题。
二、关于纳税申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基础信息表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您好,问题涉及方案筹划,如有需要请联系您的产品顾问。谢谢~
这要区分情况(具体表格、具体栏次)来讲。
从会计上讲,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自然不构成收入。
从税法上讲,收入总额则包含利息收入。
主要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这应当视同销售,应当按照独立公允原则确定计税依据,子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若为房屋、土地)、企业所得税,母公司涉及印花税、契税(若为房屋、土地)。
账务处理取决于转让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因此,公司购买的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上述保险可以依法(取得合法凭证、资料)税前扣除。
您好,由于税种核定的流程,各省系统不一样,差异很大,请补充完整问题。
如果是货币出资,投资环节作为投资企业不会产生税金,这个环节只有被投资企业按照实收资本计算的印花税。
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目前能查到的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没与看到正式文件,不知道是否已经正式下发,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主管部门确认一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并分两步降低缴费人费率,具体内容: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缴费人实际缴纳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之和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2023年1月1日起,以缴费人实际缴纳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之和的0.5%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本期计算加计抵减金额时需要在本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扣除转出金额,也就是在计算本期加计抵减金额时做了调减处理。
但有个特殊事项,就是如果是增值税留抵退税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不需要在计算加计抵减金额时做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