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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计税基础没有异议。
关于账面价值,就以上面例子来讲,通常我们会认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营业外收入 100万
但实际上,这个分录是针对权益法的,而您是成本法;成本法是不调整这个初始成本的。因此,会计成本也是900万。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5603。谢谢~
我理解这个是需要调整财务帐的,不管你是在2021年调整还是放在2022年调整,都会涉及影响到2021年的汇算结果的。
但如果影响的金额不大,因为也只是涉及了2021年12月一个月,能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话,就全部在2022年账务调整,所得税也就和账务处理一致都调整在2022年,就不影响21年的汇算了。
合同不是必须的,如果不是长期合作的,以付款订单作为合同是可以的。主要的是要按规定代扣税金,但操作之前请和主管税务局也确认下,因为各地执行和理解会有差异。
处置资产如果产生处置损失,需要填写A105090报表进行纳税申报事项填报,该表第一列为会计核算的损失金额,处置收入填在第三列,第五列资产计税基础为原值减税法已经计提折旧的金额,如果是之前一次性扣除的,那么这里的资产计税基础应该为0 ,所以计算出来税收损失,与第一列相比出现差异,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把之前一次计提导致的调减就调回来了。
如果资产处置产生收益,需要通过收入栏次将税法收益和会计收益差额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属于为员工缴纳的社保是可以扣除的。工资为0的原因是什么呢,为什么有社保支出但没有工资支出呢?
我认为这个不需要调整,但应该会有风险提示。
如果只有系统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属于境外供应商,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境外供应商后期对系统的一些维护也要一并算到特许权使用费中。
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企业所得税默认10%,如果税收协定有约定,可以按税收协定。印花税万分之五。
合同需要在签订后的30天内在税务局备案。
简单来讲,所谓“福利费”,只是一个简称,全称则是“职工福利费”。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职工薪酬准则对于职工福利费的相关定义,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这里也明确了对象乃是“职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销售外购农产品,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提供运输服务,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此属于经营所得,不在代扣代缴范围之内,应当依法自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