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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如上所述,既然“单位职工自筹资金建房”,且“职工已居住7年”,显然属于职工房屋,不应确认为单位固定资产。(除非另有其他原因)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相关规定,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农业产品——植物类——粮食)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农业产品适用9%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至于“必需生活物资”如何定义,税法文件并未明确,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建议做成进口再出口模式。如果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条件,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否则只能进行免税申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你如果收到的款项属于通过你代为捐赠,那么你只需要做往来款项,一进一出即可。如果是对方捐给你,你再捐出去,那么接受捐赠的时候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捐出的时候做营业外支出处理。
财税[2017]90号文件第八条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所以你们收取的会费免增值税。
若非营利组织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若不是,则不能免征。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文件强调了等责任保险允许税前扣除,所以你说的如果属于一种责任保险,就可以扣。
我理解你们支付的促销员的奖励目的是为了激励促销员未来多做业绩,所以属于给与对方的一项奖励,但对于促销员来讲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所以不需缴纳增值税,也就不能开具发票给你公司,你们可以凭相关证据资料在税前扣除,比如知识培训的记录、考核记录、支付凭证等。另外你们这个不是员工,不能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核算,应该属于销售费用的促销费用支出。
没有问题。
类似之事,经常有人问起。这儿有个关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个人,不是单位。“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比如说,1月给张三发、2月给李四发,这没问题,只要每个人没适用两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就行。
似乎没有直接规定。
个人认为,通常来讲,交易金额是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相关规定,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应当纳入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退休员工在你单位是返聘吗?如果是的话,取得的返聘工资需要缴纳个税。如果是退休工资应由社保统一支付,这个退休工资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