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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目前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合同是财务核算、税务计税的一项有利证明,但也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事项都必须签订合同。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没有合同也没关系的。或者可以签订一个长期的框架合同也可以。
您好,老师已电话解答。
个人理解,如果还没有签订展期合同,从外部证据看还无法确认是否可以展期,此时不应对不确定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待该事项明确后再进行账务处理更合适。
一、此属于直接减免,按照实际需要缴纳的金额计提即可。
二、既然直接提一半,那就不会产生营业外收入。但是要说交不交企业所得税,直接回复可能引起误会:打个比方,原本缴纳1000元,现在缴纳500元,就计提500元。不会产生500元的收入,但是扣除金额也是500元。
1、增值税: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由于按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
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3、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 贷: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如果是补偿小于账面价值就借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支出)
首先同时回答您的第一问和最后一问,因为这两个问题需要一起来讲:如果设账,则不能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一个前提就是无法准确核算,比如没有设账。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当然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理论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另外,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半缴纳“六税二费”。
申报期多为季报。
按描述,软件所有权在台湾,需要代扣代缴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增值税6%、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以看看是否有税收协定约定的优惠税率,如无按10%。
是否计入在建工程,关键在于一项支出是否与这项工程(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直接相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若无关系,则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您好!
一、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可按如下原则:
1、功能区分原则。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2、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二、后期会涉及房产税; 房产税按计税余值计税,即按会计上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扣减规定比例;自建的厂房,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参考文件: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等
不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