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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201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在《若干意见》中,提到了两点与供应链金融有关的内容。
第一,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
第二,探索推进产融对接融合。探索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支持大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未来,在国家支持政策的放开和"互联网+"浪潮的推动下,包括商业银行、核心企业、物流企业、供应链协作企业、电商平台和P2P平台等在内的各方参与主体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展开充分的合作和竞争。未来,中国的供应链金融领域必将产生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和创新服务类型,从而成为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抓手,未来中国的供应链金融有望迎来发展黄金时期,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目前,供应链金融已经取得显著成就,但为保证其发展的完善性与可持续性,必须发现供应链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或完善。
○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业务基本模式○
(一)保兑仓融资模式(采购阶段的供应链金融)
所谓保兑仓融资模式,是指在供应链中作为供应商的核心企业(即卖方企业)承诺回购的前提下,融资企业(即买方企业)以卖方企业在商业银行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并由商业银行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融资业务。
(二)融通仓融资模式(运营阶段的供应链金融)
所谓融通仓融资模式,是指融资企业以其采购的原材料或产成品作为质押物存入第三方物流开设的融通仓并据此获得商业银行贷款融资模式。
(三)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销售阶段的供应链金融)
所谓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上游中小企业以赊销项下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办理融资的融资模式。
○风险及措施○
保兑仓融资模式:
◇风险
在预付账款类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由于弱化了对融资企业主体资质的考察、加强了对上游厂商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依赖性,且操作环节相对复杂,其潜在风险也不能忽视。该模式的潜在风险点在于:
(1)核心企业资信风险。
(2)商品监管风险。
(3)质押商品价格变动风险。
◇措施
(1)确保核心企业的信用程度。
(2)确保货物信息的流通。
(3)针对质押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资金提供方可以根据生产阶段变化、授信风险变动调整利率与贷款成数。
融通仓融资模式:
◇风险
资金提供方以企业拥有的存货作为质押向企业提供融资,这种融资模式的风险成因主要是围绕在存货,也就是说存货的质量、数量和价格是决定存货融资模式风险的主要因素。该模式的潜在风险点还在于:
(1)仓单风险。
(2)物流企业的资信风险。
(3)质押物价值风险。
◇措施
(1)确保仓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资金提供方应当慎重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尽量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物流企业。
(3)正确选择质押物并建立商品价格波动预测系统。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风险
相对于传统贷款而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特征有些不同。实质上由于应收账款是将企业产品转化为现金的时间跨度拉长、资金周转放慢及经营成本加大,随着时间跨度的拉长,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的风险也在加大。该模式的潜在风险点在于:
(1)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2)核心企业的支付能力。
(3)转移账款风险。
◇措施
(1)对于融资客户提供的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资料,应要求核心企业向资金提供方行出具应收账款单据证明,同时结合买卖双方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货物运输单据、买方收货凭据等资料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2)分析核心企业的支付能力。
(3)针对转移账款的风险,在实践中,可以要求融资企业出具《应收账款质押账户收款承诺书》。同时应确保核心企业将应付账款金额支付到融资企业在商业银行指定的账号。
以上提到的潜在风险点主要是是供应链融资中的信用风险,资金提供方如何针对风险来源有效地控制风险,是持续开展供应链融资的保证。除了采取以上针对性措施之外,资金提供方还应当运用系统的风险管理方法,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做好风险规避和风险转移。
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账务处理应当据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比如1000元卖了件大衣,积了1000分,又换了一条围巾,则业务实质是:1000元卖了件大衣加一件围巾。
其实,天上不会掉馅饼。就是1000元收入而已。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这事您不必过于纠结;正所谓“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一、如果您视同销售给其他单位,计提了销项税额,则相应进项税额自可依法抵扣。
二、如果您没有视同销售,而是采取分割形式,没有计提销项税额;则相应进项税额相当于转移到了其他单位,而非您单位来负担,因此就不能抵扣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般可以限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企业比例18%,房地产企业10%,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据实扣除。
这是电信行业开票的特殊方式,一般月度缴费,电信公司无法判断之后是提供基础电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这两个税率是不一样的,所以收到话费时,统一按*号开具,类似预付卡的不征收发票。这个发票是没问题的。
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需要转固,转固后计提折旧,和是否取得房产证无关,水暖们还没完成,达到可使用状态吗?一般认为这时还不能正常使用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所以房产税和是否办理房产证也无关,只要建成可以使用之次月起就应该缴纳房产税了。
如果出口免费样品对应的进项并未认证抵扣,且没有无法划分的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则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否则应按规定计算进项转出。这部分进项转出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即可。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
如果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虽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则没有风险。反过来,如果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则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收入、补征税款的可能。
建议如有可能提供进一步信息或数据以方便判断风险。
1、新租赁准则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对承租方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 赁。而目前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承租方的租赁还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 租赁两种方式的。为尽可能保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一致性,使用权资产 及其折旧建议按照以下方法填写 A105080 表: (1)税务上分类为融资租赁的租入资产及其折旧,填入《A105080 资产折旧、 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一、固定资产”的相应栏次。原因是该部分租 入资产,在税务上就是按照固定资产处理的。 (2)税务上分类为经营租赁的租入资产及其折旧,填入《A105080 资产折旧、 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四、长期待摊费用”“(五)其他”的相应栏 次。原因是该部分租入资产,会计上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就等同于税务 上的“长期待摊费用”。
提示:目前尚未出台官方规定,上述填写仅供参考。如果后期企业所得税申 报表修订或有官方意见,则按具体规定填报。
2、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第8行次,此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只要属于此类均应填入,无论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造成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时增值税的概念,对于所得税来讲,产生类似损失就需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