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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税[2008]1号” 二、(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可将相关购买、赎回单据、流水、核算资料、相关文件等留存备查。
其实,现在无论会计还是税法,基本上都是“发生、结转”的模式。
税法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员工个人支出,不需要发票。
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有“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因此,既然属于“上年的费用”,如果没有计提,则应当补提,并纳入上年度申报;至于今年才开发票,只要未超过汇算清缴期,即不影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工人没有出租的概念,如果您是用多余的人工去承揽一项业务,那么也就是向对方提供了一项服务,需要按销售服务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如果是将人工派出去,由用工单位安排员工的工作,那么您属于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需要按该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所以您做的分录是正确的。如果该损失由员工承担,那么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让其他应收款科目也是正确的。
1、收到投资款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认购目标公司股份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3、日常费用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4、收到利润分红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5、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这个从财税角度没有不合法的地方,只要是和对方有真实交易,需要收取利息,如果是第三方替其归还,并且能明确是代替对方归还的哪一笔欠款就可以的,为了能更好说明是代为偿还,可以签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对方出具一份授权偿还的证明。
你指的是股东借给公司款项是吗?企业账面挂的是其他应付款-股东?你说的抵充资本金,指的是未缴足的资本吗?请您详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以便准确解答。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需要供货方向商业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商业企业依据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成本及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将红字发票的进项税额填在进项税额转出行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也就是说,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乃是税法口径;须经汇算清缴等税务处理确认才行。
这3个月是否需要另付租金,或者说这3个月是否有替代设备供您使用?您是采用租赁内含利率还是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