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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不相瞒,我第一次听说“利是封”这个词语。
简单来讲,如果单纯的宣传品,完全没有商业价值(比如路边塞给行人的广告纸),那就是一项单纯的费用,不需要视同销售。
反之,如果本身存在一定的商业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那就要视同销售了。
一、出租不动产,无论住房还是非住房,适用5%征收率(即使5%减按1.5%,那也是5%的范围,反正不是3%),因此不适用3%征收率项目免征增值税这个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个政策适用“(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今年仍然执行。
三、如果您是“其他个人”:
(一)年租金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二)月租金20万,不免。
你对这张发票的疑虑是在哪里呢?如果确实提供了拉设围栏的建筑安装服务,开票税目就是没问题的,数量和单位,如果是按拉设延长米计算价格,也就是可以的。另外对方开具免税的发票,是不是因为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呢?是的话,也没问题。建筑服务在备注栏也写了相关事项也没问题。
可以。为什么呢?您把“原股东”等同于“出纳或者办理社保人员”即可。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公司来讲,“公司”自然没法做任何事情,总要有人去办事情。这个案例里,工资您公司发、个税您公司报、社保您公司承担,原股东只是作为一个办理人员,去办这些事情,自然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扣除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个人、关联公司,这本来就是两个主体。个人写字楼,交给关联公司控制,即视为出租。
二、上述情形,对于个人来讲,已非闲置。况且,即使闲置,也没有免税政策。
三、关于您说的答复,现在是否还有效,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是按照合同金额计算应纳税款,如果是合同中明确免收租金,那么印花税计税依据也就是0了,相当于也就不需要缴纳了。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账款的坏账由原来的实际损失法变为预期信用损失法,于是需要计算预期的信用损失率,也就是迁徙率。因此,迁徙率是指在一个时间段内没有收回而迁徙至下一个时间段的应收账款的比例。
有关迁徙率的计算案例,可以参考https://www.163.com/dy/article/H4TB149K0519BIO4.html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贵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发的订单系统,需要判断是够能够从贵公司分离出来,并能够单独或与其他资产一起用于交易。如果可以,那么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上述规定,海外分支机构是不作为就地预缴征收管理对象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海外分公司只是不作为就地预缴分摊的对象,不是不参与总公司的预缴申报。总公司在季度预缴时,需要填报包括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的境内外数据,不会因此产生会计利润总额与所得税申报表的差异。
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考虑残值。会计金额=会计折旧(考虑残值),税务金额=原值,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金额-税务金额)*税率
会计处理:
A公司划出:
借:资本公积
贷:固定资产
B公司划入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A公司部分资产连同产权一起无偿划转给B公司:
一、增值税:A公司部分资产连同产权一起无偿划转给B公司的同时,将与所划转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B公司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一: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点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政策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符合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资产划转则通常发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系集团内部、同一投资主体间整合企业资源、优化业务架构的重要形式,常见的形式为母子公司之间划转、子子公司之间划转)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第二条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第三条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第四条规定: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土地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5]5号企业改制有关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
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举例:A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合并B企业,B企业解散注销但不清算(其股东到A企业继续做股东),B企业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转移至A公司。假如,B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中,有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2亿元,市场价值为5亿元。按照文件规定,原企业(即B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A企业,其增值3亿元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5]5号文件第五条同时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B企业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被合并的2亿元不动产转移至A企业时,增值3亿元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交土增的纳税人是B企业,而不是A企业。
结论:如果A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B企业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A合并B,B企业仍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符合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免征契税。
财税[2018]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第六条规定: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说明:1、因为是同一投资主体,所以免征契税。
2、免征契税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兄弟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符合财税〔2003〕183号 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第三条规定: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第二种情况:保留所有权,仅将使用权无偿划给B公司
该种情形下,没有税收优惠政策。A公司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产权未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
三、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根据上述规定党组织工作经费可以列支奖励,团经费使用没有查询到相关明确规定,理解上应该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