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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除非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境内关联公司仅作为资金代付方,而境外公司为实际购买方。
其次,构成境内个人向境外公司销售专利权,由于销售方在中国境内,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构成境内个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境内公司以合同,支付凭证为依据,计入应收款项向境外公司收款。
境外母公司为境内子公司垫付费用,在会计上计入到应付款项中,应付款项如果确认无法支付,应当计入当期利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上述问题,有的可能没有直接、明确的文件依据。
一、“入职满1年员工可享受一年一次的部门旅游福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
二、“公司高管子女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学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
以上主要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原则,即:关于员工(高管)的待遇,若相对固定(比如按月发放),则为工资;若不固定,则为福利。
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税前扣除不能超过限额比例。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们举例来讲:
比如甲公司一幢房屋。如果出租了,就从租计征房产税;而直接排除从价计征。
那么,如果符合本文件免税政策,则相当于又把从租计征这种方式免了。也就是说,这两种方式先后排除,不存在冲突问题。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是的,这样就属于销售了,计算销项,进项就可以抵扣,而且如果是滞销过期,较低价格出售也是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理由的。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赠送来讲,如果捐赠方是单位或者个体户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既然其视同销售纳税,那么就是可以开具出来发票作为你方税前扣除凭证的,但如果对方是自然人,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这样你方就无法取得发票,按照目前规定,可以查询到的只有原来的会计制度有过类似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从税法角度,对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这样以后计提折旧应该可以税前扣除了,因为捐赠的价值实际已经并入所得纳过税了。
个人认为,可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其实,会计分录是一样的;只是金额发生了变化而已,无非就是涨了工资。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整体分录。
不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可比性原则要求不同时期尚且可比,何况同一年度。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其实,感觉您的描述有些矛盾。
一、如果只是“代管”,则应将全部收入(注意,是收入,不是利润)与业主方结算;业主方另行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费。
二、既然提及“利润”,则大概物业公司作为经营主体了。这样的话,则应将所谓“利润”视为向业主方支付租金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