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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因此,个人认为,上述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全额计提销项税额,符合条件再作销项税额抵减处理。
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表里,“待摊费用”编号14开头,恰在12开头的存货类(属于流动资产)和14开头的长期投资类(属于非流动资产)之间。您这个情形,如果没有其他合适科目,用这个科目核算也可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五条规定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一、第一款对常设机构一语做一般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
(一)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二)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三)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对于劳务,2010年75号文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佣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对方提供劳务,仅以任何十二个月内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因此,母公司派员来华提供劳务,需要关注是否满足12个月内停留超过183天的条件,进而导致构成常设机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虽然您称之为“代垫”,但既然谈及开具发票,显然不是“代”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代垫运输费用”的定义: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如何开具发票,不在于“客户要求”,而在于税法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构成销售额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上述所谓“代垫运费”,应当一并构成销售额,一并按照销售货物(产品)开具发票。
从会计角度来讲,对此并无禁止。(若国有企业、国资管理、上级主管部门等另有规定,自当依之。)
账务处理方面,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11 应付职工薪酬相关规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中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于“零售业”采取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进行判断,而未采用资产总额指标,则适用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进行判断。
如您所述,“收入960万”,则属于小型企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全国是统一的,最新政策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调整路径——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8年至2022年,短短五年时间先后调整了四次,根据(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文规定,具体调整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符合条件的跨境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可按规定开具免税发票,交按规定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可以直接转入公司外汇账户。近几年,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重点推进的一项贸易便利化措施,相关银行获得试点资格后,可以自主准入试点企业,自行决定审核方式。相关企业在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时,绝大多数业务无需事前准备合同或者发票等交易背景证明材料。大大提高了资金结算效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可以依法抵扣。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