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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我理解外购专利,并不是必须通过知识产权公司购买,所以经纪代理服务的支出不是必须的支出,应该计入费用,不应该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简单来讲,税法方面扣除租金原值,会计方面分为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和融资费用,二者存在金额差异,需要依法、据实进行调整。
公司不用(除非特殊情形),个人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讲,最后是笔综合分录。打个比方,如果交回来部分实收资本(股本),则会计分录为
借:实收资本(股本)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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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一个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具体来讲:
如果这个管网,单独建造、运行——一般是室外管线吧,那就可以单独按照设备确认固定资产。
如果这个管网,依附于房屋,比如室内管网,则并入房屋价值。
同样道理,如果依附于某项建筑物、构筑物等,自然也是并入相应建筑物、构筑物价值。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需要结合投资公司未来是持有享受分红为主要目的,还是以后期转让股权为主要目的,如果是以分红为主,以公司做投资人更合适,因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所得税,而个人股东需要在分红时缴纳个税。如果以转让股权为主要目的,公司作为投资人的话,投资转让收益需要先缴纳所得税,然后分配给个人股东还得再缴纳个税,但如果自然人投资只缴纳财产转让个税就可以。
需要你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测算决定是公司还是自然人作为股东。
如果不属于公司的支出,不管是财务还是税务都不应该从公司列支的,如果一定要公司列支,现金流确实可以从公司走,但所得税调整后,还有个税问题,税务有员工的工资薪酬,需要代扣个税。
当然如果确实属于公司支出,但由于客观原因只能取得个人抬头票据的情况,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火车票。
所以对员工个人抬头发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不属于公司的支出,不管是财务还是税务都不应该从公司列支的,如果一定要公司列支,现金流确实可以从公司走,但所得税调整后,还有个税问题,税务有可能认定属于法定代表人的工资薪酬或如果是股东的话认定为分红,有个税风险。
如果不属于公司的支出,不管是财务还是税务都不应该从公司列支的,如果一定要公司列支,现金流确实可以从公司走,但所得税调整后,还有个税问题,税务有可能对这个业务认定为是法定代表人的工资薪酬,需要代扣个税。
当然如果确实属于公司支出,但由于客观原因只能取得个人抬头票据的情况,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火车票。
所以对个人抬头发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请问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