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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烧死树苗 借:营业外支出 贷:生产性/消耗性生物资产 2)收到赔偿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能否加计扣除,需要符合多个条件。
一、属于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作为费用项目,是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三、不属于负面清单规定范围。
具体要求建议查阅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不属于“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您可以搜索一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看看。
二、如果房地产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则可适用上述政策,否则不能适用。
不可以。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债务工具可以重分类。之所以明确限定只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债务工具可以重分类,是为了防止企业随意重分类操纵利润。
一、房产税计税原值,按照会计标准加地价确定。
二、关于会计标准,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读入加贸反馈时,如果没有“电子手册核销信息表”、“核销报关单明细表”,则说明加贸数据中还没有需要核销的手账册即对应的报关底单数据。如海关加贸信息有误的,企业可以通过《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进行调整申报。审核系统最终是以加贸信息加上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调整报告表信息为准来计算核销数据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要点提醒:政策要求每年4月20日前,但不包含4月20日,进行核销。
建议不要太早申报,太早了海关加贸数据还未传递完毕,生产企业无法获取加贸数据进行核对。一般在3月份或4月份申报期内进行核销即可。
上年度已经在海关办理核销的手(账)册,指的是结案通知书上显示的“同意结案日期”在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之间。
核销流程:
① 企业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模块”获取加贸反馈包。
② 将下载的加贸数据读入离线版申报系统。
③ 核对核销的手(账)册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找出有无差异。
④ 进行核销调整表数据录入,若有与加贸数据不一致的报关单,则在调整表中直接调整。
⑤ 录入核销申请表数据。
⑥ 生成核销数据包上传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⑦ 税局对企业核销数据进行审核,若一致则反馈核销反馈给企业,若不一致则让企业重新调整直至相符为止。
⑧ 根据税局要求提交结案通知书、进出口报关单等纸质资料。
⑨ 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企业自行下载全年反馈,读入退税系统中并做反馈处理后,即可查询到新一年度的计划分配率及带有审核标识R(必须读入反馈后做反馈处理才行)的已核销完成的手(账)册。
土地增值税层面,这属于开发费用,不属于土地成本。
根据“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2010〕220号”文件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土地拍卖佣金,并未列举作为土地成本。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据实而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所谓“装修费”,可以理解为您公司建设的原本就是“精装房”,自然可以作为成本。这在一些税务答疑中也有体现。
对于公共部分开发成本,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至于土地成本,按照上述通知第三十条相关规定,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以上二者,皆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如上所述,销售方乃境内企业,且服务实际也发生于境内,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全额、净额都行。
一、如果理解运费、赔偿属于两项业务,则可全额开票确认运费,对于损失赔偿部分另行确认。
二、如果认为赔偿属于因提供服务瑕疵而给予折让,则可直接按照净额确认运费并开具发票。
总之,区别不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