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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未有关于养老院基金。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公立机构改革。目前针对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成立养老服务的机构,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PPP的优势
分析人士表示,养老项目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具有覆盖面广、体量巨大、收益周期长的特点,比较适合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养老PPP项目如果运作得当,可以开创出多赢局面:
➤ 对政府来说:有助于解决政府在养老行业中面临的财政支出、职能转换等问题,缓解并改善因养老资源欠缺带来的社会压力;
➤ 对企业来说:充分发挥在资金、技术、管理和运营方面的专业优势,同时在政策支持下能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收益;
➤ 对民众来说:在合理的价格内,享受到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2014〕2091号)在公立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公立机构改革。
养老优惠税收政策
1、【面向对象】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面向对象】
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增值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3、【面向对象】
企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企业所得税: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其它: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4、【面向对象】
个人
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专项扣除从纳税义务人的收入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1)烧死树苗 借:营业外支出 贷:生产性/消耗性生物资产 2)收到赔偿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能否加计扣除,需要符合多个条件。
一、属于税法规定的研发活动,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作为费用项目,是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三、不属于负面清单规定范围。
具体要求建议查阅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不属于“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您可以搜索一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看看。
二、如果房地产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则可适用上述政策,否则不能适用。
不可以。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债务工具可以重分类。之所以明确限定只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债务工具可以重分类,是为了防止企业随意重分类操纵利润。
一、房产税计税原值,按照会计标准加地价确定。
二、关于会计标准,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读入加贸反馈时,如果没有“电子手册核销信息表”、“核销报关单明细表”,则说明加贸数据中还没有需要核销的手账册即对应的报关底单数据。如海关加贸信息有误的,企业可以通过《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进行调整申报。审核系统最终是以加贸信息加上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调整报告表信息为准来计算核销数据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要点提醒:政策要求每年4月20日前,但不包含4月20日,进行核销。
建议不要太早申报,太早了海关加贸数据还未传递完毕,生产企业无法获取加贸数据进行核对。一般在3月份或4月份申报期内进行核销即可。
上年度已经在海关办理核销的手(账)册,指的是结案通知书上显示的“同意结案日期”在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之间。
核销流程:
① 企业去“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模块”获取加贸反馈包。
② 将下载的加贸数据读入离线版申报系统。
③ 核对核销的手(账)册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找出有无差异。
④ 进行核销调整表数据录入,若有与加贸数据不一致的报关单,则在调整表中直接调整。
⑤ 录入核销申请表数据。
⑥ 生成核销数据包上传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⑦ 税局对企业核销数据进行审核,若一致则反馈核销反馈给企业,若不一致则让企业重新调整直至相符为止。
⑧ 根据税局要求提交结案通知书、进出口报关单等纸质资料。
⑨ 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企业自行下载全年反馈,读入退税系统中并做反馈处理后,即可查询到新一年度的计划分配率及带有审核标识R(必须读入反馈后做反馈处理才行)的已核销完成的手(账)册。
土地增值税层面,这属于开发费用,不属于土地成本。
根据“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2010〕220号”文件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土地拍卖佣金,并未列举作为土地成本。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据实而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所谓“装修费”,可以理解为您公司建设的原本就是“精装房”,自然可以作为成本。这在一些税务答疑中也有体现。
对于公共部分开发成本,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至于土地成本,按照上述通知第三十条相关规定,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以上二者,皆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如上所述,销售方乃境内企业,且服务实际也发生于境内,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