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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付款的类型,如果是股利,只有企业所得税.如果是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是服务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税收协定要求,可以免税。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为:
(五)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3、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您可根据开发程度,据实结合上述规定处理。
在转让(受让)这个环节,转让方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受让方涉及印花税、契税。
1.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模式进行计量,捐赠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2.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出售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营业外支出
或相反分录: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营业外支出
上述交易实质上是老板将A公司股权转让给了B公司,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实际控制方在股权转让前后都是老板,可以适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不适用自然人股东。
应该判断一下你的经济业务属于哪一个年度,如果属于2021年度,不能计入2022年度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所得税上一般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应该属于哪一个年度的成本费用就应该计入哪一个年度。如果属于2022年度,即使对方发票先开是2021年的日期,也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确实发生了销售情形,不管是否有产权,都应该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不动产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有5%和9%两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税率9%)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税率9%)
可以抵扣,2016年全面营改增不动产进项就可以抵扣了,所以自建厂房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前提是这个不动产不是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不可抵扣的情形。
只要是有真实交易业务取得的进项就是合规的,所以您需要判断一下,是否满足你说的成立集采公司是属于洼地政策给与优惠的类型企业,而且确定是否能保证业务真实和合理,如果确实都满足,就没问题。但如果只是利用外地政策规避税收,而没有实质业务,就有虚开的风险了。
1、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2、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这里是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而非净资产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常规处理,并非报表瑕疵,不会因此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的概念,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在年度汇算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应该对公收款,属于销售方给你公司的折扣折让,应该开具红字发票给你方,你方需冲销原采购成本和进项税!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如果事务所取得税务局委托代征资格可以代征,否则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