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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能否在明年信用等级评价时被评定为B 级需要根据您202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打分判定的。
信用等级评价时每年进行一次的。
对于收取水电费来讲,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按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其属于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要么其给你公司开具发票(可以到税局代开),要么可以不开发票,开具收款凭证,而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该收款凭证作为你公司税前扣除凭证。(建议开具普通收款凭证,不使用财政收据,而且并未要求写你单位税号)。
会计科目编码并没有唯一性的规定,主要遵循分类和易查的原则,上述科目可以参照以下编码设置:
资产类:使用权资产1641
负债类:融资负债2401
损益类:
其他收益5117
研发费用5301
【问题回复】
一、常见合作方式
根据电话沟通,贵司(A公司)有房开资质和其名下商业地块,和第三方(B公司)合作开发的方式各种各样,由于不规范导致各种各样的涉税风险和税务风险,在回复贵司问题的时候,将比较常见成熟的3个方式做了归纳总结。:
①A出土地,B出资金,开发主体为A,建设完成后,按比例分房给B;
②A出土地,B出资金,开发主体为B,建设完成后,按比例分房给A;
③A出土地,B出资金,开发主体为A,建设完成后,B公司按照约定获取固定回报,A公司按照税后利润支付B公司该固定回报。
二、上述3种方式下的涉及到的主税处理
【A】基于前述①②这两种方式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B】基于前述③这种方式下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纳税问题: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仅出具资金,居民企业(注,不是自然人)取得项目税后利润分配,为免税收入。
【发布日期】: 2010年10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合作方式】: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作双方不单独成立法人公司,而是由拥有土地方(甲方)进行项目立项、报批、纳税,合作另一方(乙方)只出资金,待商品房建成销售后,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取得项目税后利润。对于乙方的分配所得应该纳税吗?
回复意见: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仅出具资金,居民企业取得项目税后利润分配,为免税收入。
三、最后,必须强调,众所周知,合作共同开发,涉及到多方(含国家)利益,非常复杂,很容易出现纠纷和税务风险,在实质性操作前,需要充分论证(含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律师共同参与对于合作方的尽职调查和合同条款审核,税务师对于涉税事项的充分论证),尽可能减少相关风险和纠纷。
关于研发活动,在会计核算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各有不同标准。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个包括两个部分:
(一)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导致的费用化支出;这个列于会计科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也即利润表“研发费用”项目。
(二)研发活动若形成无形资产,则相应摊销金额,也可依法加计扣除。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上述哪项,皆不一定直接引用会计数据,即未必能够全部适用加计扣除。也就是说,能否加计扣除,需要依照税法标准;列入“研发支出”科目或者“研发费用”、“开发支出”项目,并不代表就一定能够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的几个关键点:
(一)符合税法关于“研发活动”定义,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属于税法规定加计扣除范围,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工费用,研发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这个有比例规定)。
(三)不在“负面清单”范围之内,主要包括三大类(行业、活动、资金)、15种情况。
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主要把握两个区分点:
一是套期的风险敞口不同。公允价值套期是对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但是现金流量是固定的,不论是收到还是付出;现金流量套期是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故而现金流量不是固定的。
二是损益确认方式不同。公允价值套期下的套期工具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相关损益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有效部分)予以递延,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后转入损益。
因此,上述交易中,交易1属于公允价值套期,交易2属于现金流量套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也就是说,对于今年一月份的业务,还是适用1%征收率;您不用调整。
您好,已为您电话解答。
代理服务属于申报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中的“服务”项目。适用3%征收率,2月减按1%征收。您可据实申报。
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不是不征税,是另有征税规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