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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您公司规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是否通过在建工程,顾名思义,要看是不是有“在建”这个过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4 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三、关于固定资产分类,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确定一下。
需要根据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率,将不可退的进项税计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印花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依应税凭证征收、核定征收。
一、依应税凭证征收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如果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比如,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如果属于这个情况,则是否缴纳印花税,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关系,而是整体核定。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您所问的指标,不是国家规定的会计或者税收专业术语。建议您直接问一下要求您报的部门,让他们给您具体计算公式吧。
材料采购成本包括购入材料支付的买价和采购费用(如材料购入过程中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等)。
原材料成本核算:
1.买价(供货单位的*位为价格);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资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和其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你所说的加急空运产生的费用,应该计入当期采购成本,这恰好是真实反映了采购成本的情况,不应该单独计入费用。
依据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职称考试培训费,员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是税收透明体,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财税〔2008〕159号文《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在合伙企业形成利润的年度,按合伙企业的当年的所得乘以你们公司的合伙占比70%计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你公司的其他应纳税所得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可以,只要企业有差旅费报销制度,明确报销标准,而且具有合理性就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外部票据,以内部审批单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一定需要留存差旅费报销制度且发放与标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购入房产即使没有投入经营使用,也应该计提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发票开具不合规,则应当作废或者红冲后,重新开具合规发票,而怎么会产生多缴税款呢?
这种情况一般直接计入其他收益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在全资子公司实际发放红利分配的当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申报。如果前期境内公司对投资收益做了调减,现在对应的要做调增。同时,如果在境外就股息红利缴了税,在境内也可以做一定的抵免。具体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