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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贵公司购进小汽车,无法划分用于免税和应税业务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于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小汽车在处置时如何缴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财税2009年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里只规定了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但是没有明确部分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销售问题。个人认为,应当按适用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不符合9号文的“未抵扣”的规定。具体政策执行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其答复为准。
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酬性质,计入职工福利费比较合适。
“维度”不是会计术语,麻烦您解释一下什么是“核算维度”吧?
不需要给你们公司开具发票,对方取得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你方根据双方就赔偿达成的协议以及对方开具的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就可以。
个税法规定: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但因为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税负方面:增值税方面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与选择哪种公司形式关系不大;
所得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一般是核定征收,所得税(个税)税负相对较低;一人有限公司缴纳企业企业所得税,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享受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其他方面:创办个人独资企业无资本的要求。当然,也许有人认为,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更大。这是正确的,但是即使选择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投资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投资者自己的财产的,出现滥用公司法人格时,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我国的现实而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能将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投资者估计数量不会很多.因而我国的一个自然人尽管可以选择创办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从税收因素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及创办的难易程度而言,投资人应首选个人独资企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注释: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中介服务是一种代理服务,是在中间人角度帮企业完成一定事项,是替委托人寻找服务提供方,而咨询服务,是直接给客户提供服务,自己就是提供服务方。
不需要调增,您可以这样理解,处置资产如果之前采用了加速折旧,折旧在税前已经扣除,那么后期处置时按处置的损益(处置价款与扣除加速折旧后的净值比较)计入处置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整体看和当时不采用加速折旧,后期处置时按处置的损益(处置价款与扣除正常计提折旧后的净值比较)计入处置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金额是一致的,只是加速折旧的方式在前期税前扣除的多而已。对于你公司来讲没有多扣也没有少扣。
政策导向仍然以鼓励出口为主,因此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重点扶持行业和鼓励进口产品的。比如《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后公布执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普通的商品进口,并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
个人认为,这是商场主体对于商户给予的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商场主体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商户依法冲减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上述情形,其实属于“转租”;其实,转租也是一种租赁,就如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和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一样。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开票计税;既然已经抵扣,则说明属于一般纳税人,此时应当适用9%增值税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增值税范畴“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至于建筑、运输之类,那叫服务,不叫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情形,并无免费提供劳务一项。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具体把握口径,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