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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39号附件5规定了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附件5.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四)规定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可适用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其实一点都不复杂;关键在于对外卖多少钱。
比如上述A公司,上个月1000元买了件商品进来,这个月市场行情跌了,800元都没人买,那他790元卖给B公司也很合理啊,不用纳税调整。但是如上所述,B能卖1200元,就是说,市场上能卖1200元,那A再要790元卖给B,税务机关肯定不会同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类似条款,不必一一列举。
首先,咱们来看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举数字来看:
比如收入1348元,其中:产品本身不含税价1000元,税额130元,运杂费不含税200元,税额18元。
如果您说1348元扣除运杂费,扣不扣那个18元呢,当然是要扣的。您要说1200元扣除运杂费,扣不扣那个18元呢;这里面已经不包括那个18元了,当然不能再扣第二次了。
就是这个道理。
举例来讲吧:
张三投资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利20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剩余1500万元,不分给张三,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分给张三,就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20%=300万元。
李四投资成立乙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盈利200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个2000万元,一实现就全额成为李四经营所得,(假设该扣的都扣完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35%-6.55=693.45万元。在此全额纳税的前提下,再分给李四时,就不用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所以如果你内部活动可以起到上述作用就可以计入宣传费,否则只能根据具体做什么活动计入相关费用了,但个人理解宣传费是有限额扣除的,计入宣传费未必对企业有利的啊。
关于这个问题,咱们得从积分来源说起。比如:
上个月您买了6000度电,花了3000元,给了200元积分,能抵现金200元。那么,实际上呢,您就是花了2800元,买了6000度电。
借:生产成本(假设您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用考虑抵扣;假设这些电全用于生产了)2800
预付账款 200
贷:银行存款 3000
这个月您又买了6000度电,因为抵了200元,所以再付2800元就行了。
借:生产成本 3000
贷:银行存款 2800
预付账款 200
总之,就是这两个月,花了5800元,买了12000度电。
为了便于理解,告诉您两点:
一、天上不会掉馅饼;
二、花多少钱,就是多少成本。
关于这个问题,咱们得从积分来源说起。比如:
上个月您买了6000度电,花了3000元,给了200元积分,能抵现金200元。那么,实际上呢,您就是花了2800元,买了6000度电。
借:生产成本(假设您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用考虑抵扣;假设这些电全用于生产了)2800
预付账款 200
贷:银行存款 3000
这个月您又买了6000度电,因为抵了200元,所以再付2800元就行了。
借:生产成本 3000
贷:银行存款 2800
预付账款 200
总之,就是这两个月,花了5800元,买了12000度电。
为了便于理解,告诉您两点:
一、天上不会掉馅饼;
二、花多少钱,就是多少成本。
出口报关时采用CIF或CFR成交方式的,在确认外销收入时,应将相应的运费和保险费扣减,转化为FOB价格。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的销售额需要剔除运保费部分。账务处理的凭证是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所以如果你内部活动可以起到上述作用就可以计入宣传费,否则只能根据具体做什么活动计入相关费用了,但个人理解宣传费是有限额扣除的,计入宣传费未必对企业有利的啊。
取暖补贴属于一项补贴性质,应该计算缴纳个税,但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政策,您具体最好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以下是一个辽宁的文件,请参考。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 辽建发[2005]42号
五、采暖费的管理
1.职工的采暖费,按其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制定的采暖费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如果满足上述文件要求,可只保管电子档案
会计档案区分不同档案,保管期限不同,有10年、30年还有永久保留的档案,具体参考上述文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的附件。
您好,一般的离退休人员无专门优惠,以个人名义独立提供顾问服务的,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代缴个税。个人应当到大厅开票给你们,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高级专家,有个这个:
财税字〔1994〕20号: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