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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税[2017]90号,收费站开具的道路通行费定额发票,本应抵扣进项税额,但未抵扣,全进了成本费用,导致增值税多了,所得税交了,是否需更正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如果不更正,是否会涉及所得税调增?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收费站开具的道路通行费定额发票,本应抵扣进项税额,但未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贵公司取得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不符合的正常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未计算的扣进项税,正常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正常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