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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发票专用章盖得不清晰,不全,发票还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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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用户80580258 提问于 2018-10-25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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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王老师 20年+国际税收实战专家 2018-10-28 14:29

     【解答】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同,有的认为可以在旁边再盖一个清晰的,有的不认同。建议您从风险控制角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金额较大,建议重新开具发票。如果是普通发票且金额较小,可以考虑旁边开具一个清晰的。以下是一些地方税务局答疑供参考。


    大连国税答疑

      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泰安国税和宁波国税

      网友留言:我公司7月给宁波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因章不清楚在抵扣联上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宁波国税局说盖两个章不符合规定不给认证,并传真过来国税局的证明,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符合开具销项负数条件吗?请问从我们这税务局可以办理开具销项负数通知单吗?

      泰安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白海波:跟宁波的一家企业开了增值税发票,因为盖章出现两个,对方不给予认证,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应该由对方国税机关给他出具不予认证的证明说明,已经给传真过来了,这样属于开票有误,或者是盖章有误,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由购买方出具的拒收理由等材料,就可以开具通知单,并通知单可以重新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了。

      深圳国税

      深圳国税: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借:资产或者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下月勾选后,再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按照现行政策,对于勾选认证没有期限限制。

    发票 税收优惠
    1个回答2024-03-27 15:53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如果这些材料乃是建筑企业自产,则理应分别开票;若为外购,则可视其主营一并开票。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发票
    1个回答2024-03-27 15:4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
    1个回答2024-03-27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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