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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虽有“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但其与现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在计税收入方面并无太大区别;只是明确了各项扣除。不必对于“来源于”解读为实际分回(之前也是用了“取得”措辞,其实一样);合伙企业(并无法人资格)、合伙人本为一体,合伙企业之所得,即为合伙人之所得,此节须得明白。
合伙人取得的所谓“工资薪金”,也是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范畴。由于按照经营情况一并计算(无论是否分配、发放),所以这部分“工资”当然不能重复计算。但是分期预缴时需要考虑。
另外,“实施条例”尚在征求意见,您也可以就相关政策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