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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欠B企业工程款,B企业欠C企业钱,经三方协商A企业以货抵账,将同等价值的货物直接转给C方。但是A方能直接给C方开发票吗?
您好,这属于清理“三角债”问题,如果能提供三方清理“三角债”协议,且实际情况属实的,A方可以以货抵债,将发票开给C方。但是“三流一致”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理解和执行不一,请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⒈《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条款失效 点击“阅读原文”),该文件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