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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等待期内如何计提股份支付,是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全额18元还是公允价值与未来行权价格的差额8元计提。为什么?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属于股权激励中的以权益方式的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因此,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所谓公允价值对与企业而言,工资对价值多少钱,比如上市公司按市价18元回购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未来行权是职工支付10元,相当于用8元购买,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就是8元,8元对价是职工的工资或奖金,以股权替代现金发放,因此,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全额18元与未来行权价格10元的差额8元计提,计入管理费用。
二、等待期内处理(在没有激励对象变化的情况下每年确认金额除以5年)
借:管理费用 8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
相当于 借:管理费用 8
贷:应付职工薪酬 8
借:应付职工薪酬 8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
三、行权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
资本公积 8
贷: 股本 1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7
如果您是自然人,则需要按照1%缴纳增值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本金返还”、“股本10%”,则视为“贷款服务”(不必纠结字眼,税法确实如此规定)。自然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执行1%征收率;另外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二、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即: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2
贷:营业收入 32/1.0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