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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
一、2018年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该政策尚未正式发布实施。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六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分次、月预扣预缴)。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既然“按年计税”,则当月扣除不完,在当年年终奖继续扣除应当符合规定。当然,一切仍须视正式发布之后而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显然,扣缴义务人只是预扣预缴,而汇算清缴责任在于纳税人。
当然,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基于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作为员工的代理人办理税务事项应当可行。
不需要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此项免税,并未限制双方税率不同之情形。
这样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被服务的是客户B”,则必须把发票开给B才可以。
既然“这笔生育津贴需要发放给员工”,那公司账务处理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即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免税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