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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价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
要判断你公司股权转让价款1500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首先看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依据你提供的资料显示,该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其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然后,需要看你公司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如果你公司拥有上述资产,那么看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如果你公司在第二次转让股权时,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1500元不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子2015年5月1日起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578号)是转发(粤地税函 [2009]940 号)文件,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 [2009]940 号)文件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中被废止。因此,你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不能再参考这个文件。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
你好,您具体说的是哪个案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