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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咨询佣金
根据财税[2013]106号,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咨询业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该类咨询应是企业对客户提供的一对一服务。而本例中对于客户向供应商下订单根据订单金额向贵司返点作为服务费的业务,显然不属于咨询业务,本质上是销售代理,而销售代理仍然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地税局认为交营业税是正确的。
然而,对于垫付订单金额30%-100%的预付款给供应商然后客户将垫付款支付给贵司的业务,地税局要求贵司赚取的差价缴纳营业税则是不妥的。因为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显然贵司垫付了资金,所以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从这个角度贵司可以进行筹划,统一垫付少量资金以达到缴纳增值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