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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给我们介绍客户,成功后,我们直接把货发给客户交易,该公司从每年出口给客户的销售提取佣金,税务认为每年提佣金,我们是通过该公司才能销售,是特殊权使用费,要上所得税,我们认为是劳务,对吗?
通常情况下,像这种跨境的货物贸易,应当被认为是劳务,但实务中仍需要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判定。本案例的关键在于您合同条款的描述,一定要强调境外客户推广成功后,才支付佣金,也就是他的核心考量点在于成交付款,而不是按照每年付款,不能让税务局人为该笔支付是不管成功与否,每年都需要支付的,这样可能更偏向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要素。
您好,如果预提所得税是指付给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主要是税率不同,预提所得税是10%或更低,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优惠一般是25%
您好,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您好,如果合同还没开始就终止了,不需要叫增值税。
合同是中间终止的,则需要交增值税。
如果所得税符合税收协定,可以减免所得税,否则应该缴纳所得税。
稅是否缴纳主要看规定,按规定操作,不会存在多交税的情况,具体建议您和主管税务局确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