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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和非正常损失相关的项目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进行转出处理。您为租赁房屋购入固定资产应当属于应税项目,所以相关进项税应当可以抵扣。
关于分期抵扣的问题,我有不同的看法,财税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四)项进项税额第1点规定,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从中可以看出,这里取得的不动产基本都指的是产权已经转移的方式,而租入的房地产是否属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于分2年抵扣的期限,我个人认为需要在明确和斟酌。
上述两个问题其实是一样的。
一、关于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且非存在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认证(比对)、抵扣。由于全面营改增后已无“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动产投资已非不得抵扣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依法抵扣。
二、关于分期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相关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贵单位发生的上述安装费用超过租用房屋原价或作价的50%,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抵扣。如果并未超过,则可一次性认证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