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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累计怎么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平台无法粘贴表格,您可自行搜索一下),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您一月份工资不足36000元,计算税额非常简单:
“(当月工资-5000)×3%”即可。当然,您给出的30000、753二数,必有一者不准:若前者正确,则后者应为750;若后者正确,则前者应为30100,您可自行核对一下。
基于您之疑惑,后期您可能更有疑惑,因此我有必要补充一下。
举例:月工资30000元,五险一金45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
第一个月:30000-4500-5000-2000=18500
18500*3%=555
第二个月:30000*2-4500*2-5000*2-2000*2=37000
37000*10%-2520-555=625
第三个月:30000*3-4500*3-5000*3-2000*3=55500
55500*10%-2520-555-625=1850
问题:工资、保险等都没发生变化,为什么个税越交越多?
答案:个人所得税由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我给您解释一下,您就会明白。(您须打开一下月度税率表和年度税率表,平台答疑区不好粘贴,您可自行搜索一下。)
月度税率表下每月3000元适用3%税率,年度税率表下每年36000元适用3%税率,相当于还是平均每月3000元。您第一个月18500元应纳税所得额,原本只有3000元可以适用3%,但是却全部适用了3%,相当于挤占了以后月份的低税率指标;以此类推,以后月份适用的税率当然就高了。其实,如果数据完全一样,您把全年数据汇总起来计算一次,与各月计算分别税额相加,结果肯定是一样的;只是按月计税时平均,按年计税时,前边月份比之前要少,后边月份比之前要多。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