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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工资如何看待较好
跨年工资是上年计提,本年支付。之前的计提与后面的支付出现差额是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该问题分几种情形探讨:
1. 如果年终奖在1、2月份计提,铂略财务培训倾向于认为该年终奖就是计提年份的年终奖。
2. 如果上个年份没有计提,则不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也不属于跨年工资的范畴。
3. 如果上年计提一个估计数,次年年初做了修正,考虑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计提数与实际数有差异,并且实际数已确定,年报这时还没有出来,索性调整去年数字至最终金额。
第二种情况,实际发放与上年计提有差额,年报已经出来。两种情况,如果实际数大于计提数,去年计提数可以全额调整,差额作为今年的数据。即实际发放的年终奖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去年的年终奖,另一部分,即差额作为今年的费用和实际发放的年终奖。如果实际数小于计提数,计提中没有发放的金额要做纳税调整。
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不存在互相提供服务的概念。类似贵司人力资源部为业务部门照片人员,不可以开具服务发票。因此问题本身不成立。
如果是非同一法人,即关联公司的情况,与非关联公司相同,正常开具发票,计算成本收入和增值税进项、销项。
长期在外地租用办公室开展业务的,应办理分公司或子公司。主要考量:
①工商:长期在当地开展业务,工商会要求设立分公司。
②税务:较多人员在当地开展业务却不在当地纳税,可能引起当地税务局关注。
③人员:雇佣当地人员,无法在当地办理社保或缴纳个税,可引起员工关注
对于多个办事处的问题。根据目前管理实践,如果只是办公,不涉及工厂等生产性职能的,在同一个城市设立一个分公司即可,不需要设立多个分公司。
移送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因为分支机构没有法人地位。但如果货物出售了,那么以总机构名义出售的需要在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关键在于区分单纯的移送和用于出售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