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老师你好!请问房产公司购买土地时何种情况下需要房产公司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房产公司必须交计税依据什么?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因此,房产企业如果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就属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于此处之“土地价款”,税收文件有明确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参考黑龙江省税务局相关答复:企业缴纳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福建省税务局也有类似答复:房开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属于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得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大体上,这两个文件说得不是一回事;当然,也许会有重合之处。“财税[2009]59号”说得是重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讲得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重组可能包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也可能是其他业务;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能构成重组,但也可能仅仅是一项投资行为,并不构成重组。因此,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活动而定。
麻烦您补充一下,土地是否已经交付,土地价款及预付款分别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