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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公路铁路的货物运输业是否属于现代服务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节选一下上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部分项目,即可了然。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五项: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二)邮政服务
(三)电信服务
(六)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显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用是上述三、(二)(三)(六)(七)四项,而您所述“公路铁路的货物运输业”则属于三、(一)项目,因此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可是,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所称道路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按照目前政策,除道路通行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凭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