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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资金结算的风险
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贵司不是金融机构,日常领购不到相应的发票,因此,一旦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营业税普通发票。如果拆出资金是给对方企业,而回款是企业主个人,由于营业税不像增值税开票那么严格,一般风险较小。但为稳妥起见,可以让对方企业写封委托函,表明应付利息委托股东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