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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目前已经2019年,道路通行费须凭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而桥、闸通行费仍可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你说的第三方银行是国内银行吗?如果是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是境外银行,取得支付凭证,和对方开具的可以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票据或者凭证作为你公司税前扣除凭证。
按您所述如果只是补偿,不涉及到货物的销售,你方支付补偿款,对方是不能开具发票的,更不能开具专票,因为对方取得补偿款并没有提供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对方开具收据,你方凭收据,补偿协议,打款凭证入账税前扣除即可。
没有要求开具清单的,提供修理服务就是一个独立劳务,如果企业需要了解具体收费明细,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但税法没有要求提供清单。